荆州法院一案例入选湖北法院长江大保护十周年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1-06  访问次数:440

2016年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提出“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开启了中华母亲河永续发展的历史新篇章。值此重要节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梳理10年来审判成果,精选发布10个典型案例,涵盖长江干支流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多个司法实践领域。其中,荆州法院《被告人张某民等1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入选。

 

斩断非法采砂黑链条

还长江安宁与秩序

被告人张某民等1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

2014年起,张某民进入并逐渐控制长江燕窝水域非法采砂行业,向采砂船收取保护费

此后,张某民网罗了李某灯、蔡某波等人,逐步形成了以张某民为组织、领导者,张某明等四人为骨干成员,胡某等八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在长江非法采砂业中,张某民团伙对进入控制范围的采砂船舶进行打砸、驱离,为掩饰犯罪购置了丝袜、罩衣等作案工具,并通过发放工资、赔偿受害人损失、平息事态等手段笼络人心,支持违法犯罪活动。

该组织通过实施非法拘禁犯罪、寻衅滋事犯罪、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犯罪、故意毁坏财物犯罪等多种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洪湖市燕窝镇造成重大影响,并对长江燕窝水域采砂行业形成了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上述地区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还对当地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和破坏。

裁判结果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民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以亲情关系为基础,与张某明等人形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张某民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首要分子,应当对该组织所犯全部罪行负责。张某明等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对其所犯罪行负责。 

判决张某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张某明等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等,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三年不等。

典型意义

本案系湖北境内首起长江非法采砂涉黑命案,张某民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非法开采江砂实施的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不仅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而且最终危害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权益和流域周边的经济与社会秩序。

人民法院对张某民黑社会性质组织依法公开审理审判,有力打击了长期称霸长江荆州水域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破除了黑社会性质组织背后的保护伞,维护人民群众安定的生产生活秩序,昭示着国家司法力量在维护政治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保护生态环境领域应当肩负的职责和使命。

 

 


文章出处: 荆州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