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欲离婚 丈夫砍伤妻子和舅老倌获刑

作者: 罗瑞    发布时间:2018-03-07  访问次数:682

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夫妻一场,即使中途分手,也当好聚好散,然而,松滋一男子却在妻子与其商量离婚未果后,寻找妻子途中,一言不合,对舅老倌、妻子大打出手,致舅老倌轻伤、妻子轻微伤。

2017526日,被害人熊某某向松滋法院王家桥法庭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枚某某离婚。同年627日,王家桥法庭开庭审理了离婚诉讼,双方在法庭上发生争执,并因房屋分割问题协商未果休庭,被害人熊某某回松滋市斯家场镇某某村娘家居住。次日6时许,被告人枚某某到熊某某大哥暨被害人熊某祥家找熊某某,与熊某某、熊某祥发生争执,后枚某某在被害人熊某祥家屋檐下找到一把砍柴刀,砍向熊某祥头部,导致熊某祥左侧头面部受伤。站在旁边的被害人熊某某见状跑开,被告人枚某某持刀追赶,并用砍柴刀砍伤熊某某头部及右肩部。

案发当日,被告人枚某某主动到松滋市公安局斯家场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枚某某与被害人熊某祥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已履行。被害人熊某祥对被告人枚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2017711日,经湖北省松滋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损伤检验鉴定书,被鉴定人熊某祥为轻伤二级,熊某某轻微伤。

    松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枚某某因婚姻纠纷与妻子发生矛盾后,不能正确对待,继而到妻子娘家闹事,并持砍刀砍伤他人,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枚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审理中,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得到被害人谅解,又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松滋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文章出处: 松滋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