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环境营造机制研究

发布时间:2011-12-16  访问次数:5804
龙崇俊  樊觅
 
内容提要:任何事物都与其存在的环境息息相关,执行工作也不例外。执行工作的环境分为内环境和外环境两方面,内环境指的是法院本身及司法体制方面的因素,外环境则是指法院及司法体制之外的影响因素。在现今形势下,改善执行工作环境是搞好执行工作的基础,而建立良好的执行工作环境是一个宏大的工程,除了需要法院自身做好各方面工作以外,还需要全社会的努力。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当前法院执行工作环境现状中的问题,得出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而得出营造良好执行环境的对策。全文共6600余字。
关键词:法院  执行环境  对策
一、当前法院执行环境分析
(一)执行难在客观现实中的严峻性
如今社会各界甚至法学界都不自觉地陷入一种怪圈,曲解了“执行难”的实质所在,不能正确把握“执行难”的内涵,将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都划入到“执行难”的范畴,这是值得商榷的。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在部分执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都是生活困难群体。按照生存权大于债权这一法律上的通则(即法理上所称的执行豁免),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无论如何执行,总会引起一方当事人的强烈不满。再比如商业风险问题,在市场经济中,许多经济交往从一开始就蕴含着巨大的风险。有资料表明,欧美企业的平均寿命是40年,而中国企业的平均寿命仅8年,由于商业风险所产生的诉讼往往是“赢了官司输了钱”,要实现填补损失的目的根本就不可能。在法院已经穷尽一切执行救济措施仍无法实现债权的情况下,这类民商交易风险应当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对上述类似的根本无法执行的案件而言,则谈不上执行难或不难的问题,结论只能是不能执行,而非“执行难”。
(二)客观地评价法院的执行环境
人民法院一直对执行难问题高度重视并采取了多种措施,做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开展了历时一年的全国范围的“执行年”活动。2005年,中央政法委发出《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对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作出了总体部署。目前,各地法院正纷纷开展“执行集中会战”活动。但在谈到法院“执行难”问题根源的时候,大家都已先入为主地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势,首先想到的就是法院。不可否认,法院在执行工作力度、执行装备和执行人员的素质等不少方面确实还有待加强,但是还应看到执行难问题产生的更深层次原因,司法体制、执法环境、执行立法问题等方面的原因更为突出。各级法院普遍存在着执行难的问题,其中有相当一大部分案件是法院尽一切法律手段去执行却因其自身所无法控制的原因而无法执行到位的。例如,被执行人不如实申报财产的不道德行为增加了执行判决的难度。一些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不自觉履行或抗拒执行,主要表现在不积极主动向法院提供财产情况,故意逃避执行,造成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由于信息的不对称,被执行人成功逃脱执行的概率相当高。
(三)地方保护主义对执行难的负面影响严重
地方保护是执行难存在的“顽疾”,一些地方和部门为了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或当地当事人的利益,不惜干扰人民法院正常司法工作的开展,这主要表现在不协助执行、阻挠执行、抗拒执法等。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就其现象而言,是司法权地方化的表现,诸如“挂牌保护”、以“维护稳定”之名行地方保护之实、以言代法等。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与现行相关体制有着直接的联系,特别是财税分税体制的模式造成了中央和地方“分灶吃饭”的格局。这种格局一方面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有种种弊端:在这种体制安排下,当地方利益和国家利益、短期效应和长期效应产生冲突时,地方利益往往会占上风,而经济上的地方保护主义往往带来的就是司法上的地方保护主义。因此,消除地方保护主义,不是简单地靠提高法制意识、增强全局观念,就能根本解决的。
(四)“执行大会战”并非解决执行难的最佳路径
公众对执行大会战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各地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实事求是而言,清理积案有成效,但执行难的问题并未得到根本性好转。集中整治执行难这一措施本身可谓是应急大于长远、治标重于治本,其效果是否明显不容乐观(当然这还有待于实践的检验)。值得指出的是,在落实这次专项活动所提出的构建“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执行工作大格局中,有少数地方搞党政领导挂帅包案,直接参与研讨案件执行的处理,这是有悖于司法独立原则的。解决执行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仅仅靠短期的运动式集中整治是难以取得根本成效的,它既需要行之有效的当前措施,也应积极研究设计长远的改革方案,归根结底必须从创新司法体制、加强执行立法、完善配套制度等方面取得突破。
二、当前执行环境中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内部原因
1、执行人员素质方面
由于执行的具体过程是由执行法官来进行的,因此,执行法官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着执行环境。执行难与执行乱的原因之一,在于某些执行人员的素质欠佳,业务水平不高,甚至思想道德方面也存在问题。执行人员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方面是少数执行人员消极不作为,如对于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久拖不执,对于被执行人的相关威慑措施按兵不动,对于明显的执行错误不理不纠等等;另一方面是个别执行人员违法积极作为,如违反法定程序启动执行措施,对于已经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善后工作滞后,侵害被执行人的权益等等。
2、执行相关制度方面
要改善执行环境,系统完善的执行相关制度也是必不可少的,而现阶段执行方面的相关制度还不够健全,这无形中也对执行环境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执行中弱势群体救助机制不够健全就是其表现之一,在执行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都是特困群体,缺乏履行债务的能力,导致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生活愈加陷入困境。而法院依职权启动执行程序,并没有给相对处于弱势的被执行人一个抗辩的权利。同时在整个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就其执行中的权利侵害,没有规定具体的解决途径。如办案中的“三同”问题,即当事人与办案人员同吃、同住、同行,最高法院和全国各级法院均明令禁止,但这种现象始终存在,不仅违背了执行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客观上也给本就生活困难的弱势执行当事人人为地制造了负担。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提出建立执行救助基金,对生活极度困难或急需医疗救治、被执行人又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的申请执行人给予经济救助或救急资助,但是,我国现在建立这一制度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还有很多。
(二)外部原因
1、协助单位配合方面
由于执行程序的综合性和复杂性,在执行过程中,需要相关单位协助执行的事项较多,现有的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面简称《执行规定》)对此均有一些规定,但不全面,而且有的规定操作起来较为困难。如执行规定第36、37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法院做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但在现实执行过程中,法院在提取资金时,往往遇到协助单位以暂无钱支付为借口,使案件迟迟不能执结。且只有在协助单位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后,法院才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在协助单位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后,法院才能执行协助单位,否则法院也无法执行协助单位,这给执行实践带来了诸多不便。
2、公众法制观念方面
法治国家不仅表现为法律制度的健全和社会秩序的良好,更重要的是市民法律信仰的虔诚和法律素养的良好,法律应当被民众自觉遵守,法院生效裁判应当被当事人自觉履行,这样才能营造出良好的执行环境。然而,在现实社会,并没有在公众中建立起良好的法制观念,很多被执行人都有“吃硬不吃软”的秉性,任执行人员把嘴皮磨破,也不愿意主动履行义务,只有到了真的看到“要来硬的”,才能乖乖地履行。因此,要切实建立起良好的执行环境,既要有外在威慑也要有内在觉悟。
三、对全社会共建良性执行工作大环境的建议
法院的执行工作不是单纯的法院一个机构所能完成的,它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公民、社会及其他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通力配合。执行工作已经超出了法院自身力量的范围,牵涉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执行工作能否顺利完成取决于整个社会环境的配合和支持,需要从立法、执法、守法、普法等各个环节着手。当前执行难问题的存在同样也是由于整个社会缺乏一种良好的执行环境所致。笔者把执行工作的环境因素分为内环境和外环境两方面,内环境指的是法院本身及司法体制方面的因素,外环境则是指法院及司法体制之外的影响因素。通过执行环境内外两方面的分析让我们更加深刻的理解当前执行难问题的根源,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寻找对策,以便建立良好的执行环境机制。
(一)内部措施
1、坚持执行队伍建设
执法者自身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执法活动的质量。因此,要把提升执行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强执行队伍建设作为营造良好执行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并常抓不懈,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执行队伍。要进一步加强执行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引导他们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法治理念,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依法公正高效地执行案件。要引入竞争机制,把那些业务精、作风好的法官充实到执行队伍中来。要加强对执行人员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执行水平,特别是要防止“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切实规范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实行阳光执行,以程序合法确保实体公正。切实加大对执行人员监督和管理。
2、促使相关制度完备
(1)坚持审执结合方便执行
就基层法院而言,各业务庭和基层人民法庭要对具有给付之诉的案件,从立案开始就加大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力度,充分发挥当事人提供有关被告可供查询、扣押、冻结财产线索的主动性,果断及时地采取强制措施,最大限度保障权利人实现合法债权。对于家庭共同负担的债务案件,要认真核实,依法追加家庭共同成员参加诉讼,扩大被执行人范围,寻求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的最佳效果。要进一步加大诉讼调解力度,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案结事了”的指导原则,不断扩大诉讼调解范围,降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率,从根本上减轻执行工作压力。
(2)坚持考核奖励执行
基层法院可普遍设立执行奖励制度。从内部来说,对法院执行机构待遇从优,以吸引优秀人才进入执行队伍。从外部来说,是对相关部门和个人进行奖励,其考核主体由基层党委、政府组织年终综合考核,对支持和协助法院执行出色的单位和个人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包括社会上为法院提供执行线索的个人。此外,法院对举报案件得以执行的举报人,可给予执行财产价值5%--10%的奖励,奖励资金可由申请执行人预付,最后由被执行人承担。
(3)坚持救助基金帮助执行
执行救助基金并非转嫁执行风险,而是一项具有人道主义救济性质的基金。现在各地大多设立了该项基金,这对于缓解一些特定案件执行的压力有一定的帮助,法院执行部门一方面要负起责任,对一些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而申请人属于特困对象或“三养”案件等的,帮助其申请救助基金;同时,应当加强对救助对象严格审核,避免基金的不当使用造成负面影响。
(4)完善制约机制监督执行
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要坚持监督促动执行。监督也是促进良性执行工作环境构建的重要手段之一,对执行工作的有效监督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要保障。法院应建立和完善查处执行干警违法违纪问题的责任追究制度,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监察部《关于严肃查处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工作中违法违纪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对妨碍法院顺利开展执行工作的各种不良行为实行有效监督,严肃查处造成“执行难”问题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二)外部措施
1、争取协助单位配合
(1)坚持法院主动执行
依法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改善执行工作环境、解决“执行难”问题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在改善执行工作环境的过程中,法院应担当起首要责任,千方百计、想方设法加大执行工作力度,不断推进执行改革,切实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在这方面的具体举措是:一是积极落实“二五”改革纲要关于执行改革的精神,建立健全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及执行工作威慑机制;二是改进和丰富执行措施,建立完善执行指导制度、催办制度、定期通报制度、财产申报制度、财产审计制度、财产调查令制度、执行权分权运行制度,大力推广公告执行、悬赏举报、执行听证、审计执行、执行和解、委托执行、交叉执行、提级执行等行之有效的方法;三是加大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妨碍执行行为的刑法制裁力度;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和惩治暴力抗法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决的行为。此外,还应加大执行信访接待及处理工作力度。
(2)坚持党委导动执行
改善执行工作环境问题,必须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动员和聚集全社会的力量,形成合力,标本兼治。很大程度上,党委的领导是精神层面和政策上的支持。在目前解决“执行难”问题上,精神层面的支持与物质层面的支持同等重要。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遇到仅靠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时,应主动向党委汇报,争取党委的重视、理解和支持,依靠党委的力量协调解决。党委特别是党委政法委也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司法权威和构建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出发,高度重视法院执行工作,加大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力度,牵头抓好执行工作环境的治理。坚持综合治理联动执行。按照中共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党委应把执行工作纳入县市镇乡和有关部门的综治考核项目。镇乡也要把村居、社区协助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综治考核,形成综合联动治理执行难的氛围。
(3)坚持部门互动执行
全面和理性地看,造成目前执行环境的状况,不仅仅有法院的责任,还应包括社会职能部门的不作为或作为不力。如,法律规定一个企业只能设置一个基本账户,设置临时账户应向企业管理机关备案。但现实中,大量存在一个“老赖”企业在十余家银行设置临时账户或向同一家银行申请设置数个临时账户,而未向管理机关备案的情况,这就给法院的执行工作造成了很大困难。我们不排除企业为了经营需要而设置多个账户,但我们更应自问,企业的监管者们是否应有所作为、有效作为!又如,一些公司注册资金上百万、上千万,但一经法院执行,企业的财产却子虚乌有、不知所踪或“瞬间移动”,甚至早已债台高筑。企业的监管者们又在做什么,在执行不能时,他们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当“执行难”已成为社会问题时,亦不再是法院一个部门的责任,而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执行工作环境的改善,需要各个社会职能部门一起担当责任、一起互动行动。
2、提高公众法制观念
(1)坚持全社会广泛认识执行难
营造良好执行环境,也有赖于公众法制观念的提高。要坚持全社会广泛认识执行难,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对解决“执行难”问题重要性的认识。“执行难”问题不仅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从根本上说,还直接影响了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动摇了人民群众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念。同时,还会导致作为市场经济基础的社会信用关系和商品交易安全缺乏保障,阻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在一定情况下,还会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引发社会问题,危害社会稳定。领导干部务必切实改变解决执行难问题是法院一家之事的观念,从维护国家法制尊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全局高度,重视破解执行难问题。
(2)坚持宣传推动执行
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是改善执行工作环境的重要基础,宣传执行改革、执行措施、执行成果是增进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理解和支持的重要手段。法院应会同各级媒体,加大对执行工作的宣传报导力度,教育和引导社会公众传承诚信理念,自觉遵守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提高自动履行和协助履行法律义务的自觉性,并帮助公众增强防范意识,正确对待和避免市场交易中存在的各种风险。要通过执行宣传工作,在全社会形成以抗拒、阻碍、干预法院执行为耻,以配合、协助、支持法院执行为荣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四、结语
营造一个良好的执行环境,任重而道远,它不仅要求在法院内部来提高执行人员素质、完善相关执行制度,还要求在外部争取协助单位配合、提高公众法制观念。一个良好的执行环境并不仅仅是法院自身的事,它与每个公民,乃至全社会息息相关,让每个社会职能部门乃至每一个公民都重视和自觉行动起来,肩负职责,群策群力,综合治理,共同营建法治的、诚信的、和谐的执行工作“大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