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的悲欢离合

作者: 涂娜    发布时间:2018-03-09  访问次数:676

    近日,沙市法院审判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案件看起来很简单:只有欠条一张、被告三名、涉案金额百万。

2013年9月9日,被告潘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吴某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计算。被告智某公司作书面保证,承诺承担连带的全部清偿义务。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曾多次催款无果且借款发生时,被告潘某与被告胡某系夫妻关系。吴某遂以潘某及其妻子胡某为被告,要求剩余98万元本金及利息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且请求判令智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原告本息及违约金15万元。

被告潘某辩称其一切行为仅为代理行为,其妻子胡某对整个借款行为未提出异议,且该借款以妻子名义借给了案外人江某。同时智某公司公章虽为潘某保管、保证签名为其所签,但妻子胡某作为公司的法人代表并对公司直接管理。

被告妻子胡某辩称,个人未与原告吴某进行民间借贷,该起诉为主体不适合;100万元借款并未用于被告胡某和被告潘某之间的夫妻共同生活,应属于潘某的个人债务;并且夫妻二人于2015年5月28日因感情破裂已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其夫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由被告潘某承担。

被告智某公司辩称,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此案已过保证期间,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智某公司依法应免除保证责任。

同时整个案件又涉及100万借款为原告吴某所在公司其他6名股东合伙筹集,公司财务人员赵某做资金转入转出的第三方人,借款借给他人等,涉及人广,时间跨度大,大大增加了法官案件审理的难度。

    审判法官凭借多年的审判经验冷静归纳出此案的争议,经过庭审后判决,该借贷行为发生在被告潘某和胡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经营活动,故被告潘某、胡某应共同承担返还借款本金及支付相应利息及违约金的义务。因原告吴某未在保证期间向被告智某公司主张担保责任,智某公司的担保责任依法应予免除。


文章出处: 沙市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