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前废弃钢丝线垂落阻“出行” 房主搭梯剪线不慎摔伤“谁担责”?

发布时间:2018-09-05  访问次数:539

家中办事需“用地”,怎奈垂落钢丝来添堵,沟通未果亲动手,爬梯剪线意外伤来“讨赔偿”。近日,江陵法院民事审判庭开展进乡镇巡回审理,依法调处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原告陈某诉称,其家住江陵县白马寺镇某社区。2017115日,因家中需“办事”,其发现自家门前有根钢丝线垂落,妨碍其正常出行。原告于是打电话向白马寺镇电信部门反映希望予以处理,但多次电话沟通未果。120日,原告再次沟通后就自己找来梯子靠在电线杆上“剪线”,在剪钢丝线另一头时被挑落的钢丝线一带,不慎从梯子上摔下受伤。事发后,原告经住院治疗25天,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双侧跟骨粉碎性骨折。后经伤残鉴定,原告陈某的伤构成一处九级伤残和一处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18000元。此后,原告陈某多次要求吴某赔偿其损失,并经白马寺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未果。2018626日,原告陈某向江陵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电信江陵白马分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27万余元。

被告电信江陵白马分公司辩称其与原告不存在义务帮工关系,该公司已将线路(设备)维护业务承包给吴某,公司不应承担该案赔偿责任。

    同时,被告电信江陵白马分公司以吴某与该案具有利害关系为由向江陵法院申请追加吴某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为查明该案事实,该院依法追加吴某作为被告参加该案诉讼后,承办法官邀请人民陪审员多次前往江陵县白马寺镇调查并组织双方调解,依法阐明双方法律关系、法律责任及义务,经耐心释明,“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法院释法明理后,双方互谅互让,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最终由被告吴某赔偿原告陈某损失11.6万元。


文章出处: 江陵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