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无故不按时开庭 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

作者: 杨静    发布时间:2017-12-25  访问次数:2347

近日,公安县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时,因原告代理人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最终案件按撤诉处理。

据了解,开庭当日下午四点,原告在传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准时到庭,一个小时之后才到达,并且没有向法庭提出正当理由,只是以路上堵车和工作安排冲突为借口。法官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此案按撤诉处理。对于这样的结果,原告无法理解,并抱怨法官不能变通,甚至对承办法官态度恶劣。但“法律就是秩序”,任何人都不得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官说法:当事人开庭迟到不仅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漠视,也是缺乏积极履行诉讼义务、行使诉讼权利的意识,更是对法律、对对方当事人以及对法庭的不尊重,原告切不可有案件交给法院就“万事大吉”的想法。


文章出处: 公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