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糊涂女子法网难逃

发布时间:2018-07-12  访问次数:1094

    日前,沙市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案件,被告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7年5月16日至5月31日期间,覃某、龚某、刘某(另案处理)以鄂X货车搬运煤灰为掩护,从某热电公司盗取“神混5000”煤炭共计十次,总重量341吨,经人介绍,将所盗煤炭卖给从事经营煤炭生意的陈某。被告人陈某明知上述煤炭系盗窃赃物而予以收购,之后陈某将收购的煤炭销售他人获利。经沙市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煤炭市场价格为179829元。

   2017年6月1日,该热电公司保安部发现公司原煤临时堆场记号被破坏,且煤炭明显减少,经公司保安部查阅内部监控录像,发现鄂X货车多次夜间违规进入煤区,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向公安机关报警。2017年8月7日,被告人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对收购被盗燃煤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陈某退赃50000元,覃某、龚某委托家属各退赃58500元,刘某委托家属退赃13000元,共计退赃18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煤炭系被盗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到案后连同同案犯退回全部赃款,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文章出处: 沙市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