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鉴定、评估、拍卖流程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1-12-16  访问次数:12112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司法鉴定、评估、拍卖流程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和加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根据司法鉴定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流程管理规定。
第一条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应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客观、科学、文明、高效的原则,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科学证据和服务。
第二条  凡需要进行鉴定、评估、拍卖等司法鉴定的应当采用书面委托形式,委托书要明确提出鉴定、评估、拍卖目的、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案情说明材料和鉴定材料。
第三条  司法技术机构对审判、执行等业务庭室委托的司法鉴定、评估、拍卖的案件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①手续是否齐全;②鉴定、评估、拍卖的事项、目的是否清楚、准确;③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鉴定、评估、拍卖的要求。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原因,是否决定受理一般在3日内做出。
第四条  司法技术机构在收到业务庭室移送的司法鉴定、评估、拍卖等案件材料决定受理后,应在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到指定地点协商确定鉴定人。
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应尊重当事人意愿委托双方约定的鉴定、评估、拍卖机构,协商不一致的,由司法技术机构在《鉴定人名册》中指定或随机确定鉴定人。
一方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无故缺席的,视为同意对方当事人的选择意见,双方当事人均无故缺席,视为协商不成。
刑事案件需要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由人民法院司法技术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确定鉴定、评估、拍卖机构,当事人不得自由选择。
第五条  当事人对确定的鉴定、评估、拍卖机构和人员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法院司法技术机构提出,是否采纳由法院司法技术机构审查决定。
第六条  在委托鉴定、评估、拍卖过程中,接受委托的机构和人员认为需要补充鉴定、评估、拍卖材料的,应向法院司法技术机构报告,由法院司法技术机构通知当事人提交或补充,必要时由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
第七条  鉴定、评估、拍卖机构和人员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委托书后,应在3日内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决定接受委托的,应与法院司法技术机构签订委托鉴定合同,并在5日内向法院司法技术机构提交鉴定、评估、拍卖工作计划。工作计划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承办鉴定、评估、拍卖人的姓名、技术职称等基本情况,勘验现场计划,检测被鉴定物品计划,询问当事人计划,需要提交的鉴定、评估、拍卖材料,鉴定、评估、拍卖计划及拟收费金额(并附收费依据)。
第八条  法院司法技术机构在接到鉴定、评估、拍卖机构和人员的鉴定工作计划后,应及时通知当事人预交鉴定、评估、拍卖费用到指定账户上,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交费的,不予对外委托,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九条  接受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的机构和人员一般应在30日内完成,复杂的案件应在60日内完成,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向人民法院司法技术机构申请延长时限,是否延长由法院司法技术机构决定。
第十条  时限自材料补充齐全和交纳鉴定、评估、拍卖费用后开始计算,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鉴定、评估、拍卖工作的,法院司法技术机构可终止委托关系,并根据需要更换鉴定、评估、拍卖的机构和人员。
第十一条  当事人不按要求提供鉴定、评估、拍卖材料的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十二条  鉴定、评估、拍卖机构在进行鉴定、评估、拍卖过程中,需要重新鉴定、评估或降价拍卖标的物的,应书面报请法院司法技术机构,法院司法技术机构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  鉴定、评估、拍卖完成后,司法技术机构应在7日内将鉴定书和相关材料移送委托人,司法技术机构对必要的鉴定、评估、拍卖材料应复制存档。
第十四条  在鉴定过程中,司法技术机构应指派专人负责组织管理、监督、协调工作,但不得干涉鉴定、评估、拍卖机构和人员独立做出鉴定结论。
第十五条  需要鉴定、评估、拍卖人出庭的,应在开庭前3日书面通知鉴定、评估、拍卖机构和人员。
第十六条  法院司法技术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实际支出费及管理费。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