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本金预先扣除利息 借款逾期利息怎么算?

作者: 魏玖斌    发布时间:2018-05-21  访问次数:1303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公民与公民、公民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大量存在于现实生活中,随之而来的因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本息而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也时有发生。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本金预先扣除、借款逾期利息计算等问题又比较普遍,那么遇到这些问题,法院又是怎样处理的呢?

在沙市区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肖某某与被告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2016年8月6日、2016年8月15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分两次向被告出借共200万元,期限6个月,借款利息为年息24%,原告两次实际分别向被告汇款92万元、91.1万元。后因被告到期未向原告偿还上述借款而形成诉争。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两份借款合同显示双方的借款金额为200万元,但原告提供的汇款记录显示其向被告总计汇款为183.1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故法院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金额为183.1万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未归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两份借款合同均约定“借款利率为年息24%,从出借人实际交付借款之日起计息至本金结清之日”,故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年息24%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

沙市区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83.1万元及利息(以本金92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息24%计算利息,以本金91.1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息24%计算利息);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文章出处: 沙市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