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合肥外包装因这几个字 扯上了官司

发布时间:2019-01-17  访问次数:700

有些商家为了吸引顾客,从而进行虚假宣传。这不,某化工公司在复合肥的外包装上标注“研发中心”等字样,看起来“高大上”,结果却摊上事儿了!

 20173月,公安县工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市场监管时,发现某农资服务部销售的复合肥外包装上标注着“四川某化工、中国农科院土肥研发中心联合研制”的字样。经查证,农科院组织机构设置中,没有“中国农科院土肥研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这一机构,遂展开立案调查,并向四川某化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听证后,县工商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认为该公司在商品外包装使用未经核准登记的“研发中心”字样,对消费者在其商品质量认识上形成误导,排挤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其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前,违反该法(修订前)的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罚款120000元。

    该公司不服工商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公安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公安县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公安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9月,四川某化工公司与某研究所签订了一份技术服务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由某研究所向四川某化工提供技术服务,并许可四川某化工在商品的外包装上标注“四川某化工、研发中心”联合研制字样。然而,标注中的“研发中心”无登记管理机关的设立登记,且农科院亦无该“研发中心”。截至公安县工商局取证期间,四川某化工给公安县一农资服务部销售了95吨,价款259120元的复合肥。

 法院认为,联合研制的含义为双方共同研发制造的商品,而某化工公司与某研究所签订的是技术服务合同,并不是共同投入、风险共担、权利共有的共同研发制造关系。更无化工公司与“研发中心”联合研制该商品的事实,其宣传的联合研制存在虚假。虚假的宣传内容,容易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基于对农科院这一国家级科研单位的信赖,而对商品的品质产生误解。公安县工商局适用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法院驳回了四川某化工公司要求撤销公安县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

该案上诉至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文章出处: 公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