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卖烟花爆竹没经营许可可不行 洪湖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

发布时间:2018-11-14  访问次数:916

烟花爆竹是特许经营产品,洪湖一个体户在未办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烟花爆竹。近日,洪湖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对扣押烟花爆竹依法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被告人刘某为在2018年春节期间经营烟花爆竹获利,在未办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从烟花爆竹经销商杨某处购进烟花爆竹,之后通过上门推销和亲友推荐的方式将烟花爆竹销售给他人,非法经营额为7347.50元。被告人刘某尚未销售的822件烟花爆竹于2018年2月被洪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洪湖市公安局查获,被洪湖市公安局扣押。经洪湖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查获并扣押的烟花爆竹价值为55407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刘某确有悔罪表现,在社区服刑对社会无危害性,适宜社区矫正。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 洪湖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