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同居十九年未领证 因孩子抚养问题起纠纷

作者: 喻明洁    发布时间:2018-01-09  访问次数:940

刘红(化名)和王俊(化名)于1995年相识,1998年未经民政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婚后”生活也算幸福美满,2002年,他们生育了一个女儿。由于生活和经济上的压力,王俊常年在外务工,刘红则在家里带孩子,长时间的分居生活,两人的沟通和交流越来越少,感情不知不觉间便产生了间隙,随着时间的流逝,曾经的相亲相爱变得水火不容。

刘红和王俊均觉得再也无法共同再生活下去,于是协商分手,但是在女儿的抚养问题上产生了分歧,互不相让。于是,刘红将王俊告上法庭,要求女儿和自己生活。

    公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红(化名)和王俊(化名)未经民政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双方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他们两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经调查,刘红和王俊的女儿一直随刘红生活,也表示愿意继续随母亲生活下去。于是,法院支持了刘红的诉求。而不直接抚养小孩的父亲王俊,则应承担必要的抚养费用。另外,对于生活和学习教育费用,以后在必要时,小孩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判决所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终,法院判决,孩子随刘红共同生活,王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到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文章出处: 公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