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法院首次采用七人合议庭审理行政公益诉讼案

发布时间:2019-05-05  访问次数:326

4月26日上午, 松滋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公益诉讼起诉人松滋市人民检察院诉松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正确履行林业行政监管法定职责一案。参加此次案件旁听的有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松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行政机关的领导和一线执法人员。

该案是松滋法院自2018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颁布实施后,首次采用“3名法官+4 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2015年6月以来,松滋市某合营碎石厂未依法办理林地占用审批手续即进行采石作业。2017年8月21日,松滋市林业局以鄂松林通字【2017】第014号《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通知该厂停止占用林地采石的违法行为,主动到松滋市森林公安局接受调查。后松滋市森林公安局对该厂负责人周某某、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立案侦查,经鉴定该厂占用林地面积共计143.7亩,占用林地为灌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毁坏程度属林业种植条件难恢复类型。2018年3月26日,松滋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周某某罚金一万元,对违法所得3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2018年4月24日,松滋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周某某罚金一万元,对违法所得17.8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为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林业资源合理有序利用,2018年4月26日,松滋市人民检察院向松滋市林业局作出鄂松检行建【2018】3号检察建议,并于次日送达松滋市林业局。2018年5月30日,松滋市林业局向该碎石厂发出了《恢复森林植被通知书》,要求该厂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制定拟恢复区《森林植被恢复方案》并报市林业局资源管理和行政审批科审查备案;同时要求该厂在当年植树季节内完成森林植被恢复任务。

针对被该碎石厂非法占用的143.7亩林地,松滋市林业局虽然向该碎石厂发出了《恢复森林植被通知书》,但截止目前,被该碎石厂擅自改变用途的47.3亩林地仍未恢复森林植被。松滋市林业局对剩下的96.4亩被非法占用的林地也未履行监管职责。松滋市林业局作为松滋市林业主管部门,未依法对未经批准占用林地采矿的行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被非法占用的林地持续处于受损状态,无法发挥森林资源的功能,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松滋市人民检察院遂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松滋法院将择期宣判。


文章出处: 松滋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