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管理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1-12-16  访问次数:15461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管理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现法院司法技术工作职能的转变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司法鉴定工作的要求,全市法院司法技术工作职能由直接鉴定向鉴定管理转变。全市法院内设的司法技术机构不再直接承担司法鉴定业务,只负责司法鉴定的组织和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管理
要高度重视司法技术工作在法院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管理。按照司法鉴定与审判、执行工作相分立的原则,在审判、执行环节和破产案件审理中,凡需要进行司法鉴定、评估、拍卖的,一律由同级法院司法技术机构统一对外委托,审判、执行人员不得自行对外委托进行鉴定、评估、拍卖。如有违反,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三、进一步明确司法技术机构工作职责
(一)接受法院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破产等业务庭委托,从《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以下简称《名册》)中确定鉴定机构和人员进行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等工作;协助法官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提供相关专门技术的咨询服务,必要时可根据情况出具文证审查意见书、鉴定咨询意见书等。
(二)统一管理全市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采取主持各方当事人协商或摇号等方式,确保公正、公开、透明地确定鉴定、评估和拍卖机构和人员;在鉴定、评估、拍卖过程中指派专人负责协调和监督。
(三)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名册》制度。在已有评估、造价、审计、房地产、拍卖、综合类鉴定机构和人员的基础上,逐步增加法医、司法精神病、文检等专业的鉴定机构和人员。加强对《名册》中中介机构涉及司法技术业务的监督及业务指导。各县、市、区法院司法技术机构应遵循逐级委托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在《名册》范围内确定鉴定、评估、拍卖机构。
(四)负责刑场验尸和注射执行死刑工作。
(五)分析、研究司法技术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监督、指导、协调法院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以上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