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联动威慑机制为视角谈执行环境之营造

发布时间:2011-12-16  访问次数:5920
以联动威慑机制为视角谈执行环境之营造
——对松滋法院联动威慑机制调研
龙崇俊  樊觅
 
内容提要:公平正义是司法的永恒价值追求,公平的法律制度和司法行为离不开外部环境的支持。法院民事执行,作为一种强制性的司法活动,更需要良好的执行环境。研究营造良好的执行环境,是执行实务理论上的创新,对执行实践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本文从联动威慑机制的建立和运行等方面在松滋法院进行了调研,作了一些探讨与研究。全文共4600余字。
关键词:法院  调研  联动机制  执行环境
一、联动威慑机制之理论分析
(一)联动威慑机制的价值定位
执行联动威慑机制,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利用社会各方面资源,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综合解决“执行难”的工作格局。联动威慑机制不仅是对民事执行法律措施的补充,更是国家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认可和支持。依法办事,是一切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在执行法律之外,构建一个行政权与司法权合一的联动威慑机制,是否与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相悖呢?笔者认为,这里就要考虑联动威慑机制的社会价值。例如,《婚姻法》立法旨意,就是保障公民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和离婚的自由),假如夫妻一方成为案件的被执行人,为使另一方不承担连带责任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不被强制执行,而双方到民政机关办理离婚,这时无论他们出于何种目的,民政机关必须办理。一方面,法院不能干预民政机关的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另一方面,当事人又确实通过离婚转移家庭共同财产,使案件无法执行。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达到了违法的目的。对这种情况,我们到底是选择修改《婚姻法》,以牺牲婚姻自由为代价获得案件执行上的便利,还是以保障婚姻自由为前提,辅以联动威慑机制的运行使赖账当事人无法逃避执行呢?显然,应当选择后者。这也就是说,联动威慑机制的社会价值,是对法律价值的补充和完善。
(二)联动威慑机制的构架
从我国目前的行政、司法职能分工,联动威慑机制的构架应当是行政权与司法权的联合体,而主要应当体现行政权对司法行为的支持。因此,法院不能也不可能成为联动威慑机制的主体。如果把法院置于主体的位置,势必会形成“法院单打独斗,其他部门不急不慌”的局面。我们认为,作为国家权力象征的威慑机制,其构架应当是同级党委政法委牵头制定,同级人大常委会监督运行,成员单位各司其职。要建立这样的构架,必须要有三个制度作保证,一是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制度;二是各成员单位的信息通报制度;三是例会制度。
(三)联动威慑机制的运行
联动威慑机制建立后,重点是运行。首先加强各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互动。例如,法院按月向纪委、监察、公安、工商、银行、国土、建设、发改局等部门提交未履行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后,成员单位应当依照威慑机制的规定,及时向法院反馈这些被执行人的户籍、存款、企业经营状况,投资兴建和在建工程项目等现状。其次,对被执行人的惩戒要到位。如果党政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强势群体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以司法建议函的形式,要求罢免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的,要求对党员干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要求停止审批新的投资项目、停止审批不动产使用权登记或变更手续的,要求停止审批贷款和信用卡的,人大常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均应及时办理。如果拖延不办,人大有权进行督办,纪委可以行使问责,直至追究成员单位负责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二、联动威慑机制之必要性分析
(一)导致“执行难”的几个主要原因
对于导致“执行难”的原因,作者对松滋市人民法院近五年来执行工作的相关数据进行了一个统计(见下表)。
年份
收案数
当年
执结数
未结案件及原因分类
未结案件中当事人外出办公司或经商的
特殊主体未按期履行的
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
被执行人外出逃避执行的
无法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的
缺乏履行能力的
2004
387
252
17
3
51
29
15
21
2005
372
275
9
1
43
21
13
10
2006
391
301
5
2
47
19
11
6
2007
367
287
3
1
39
21
10
6
2008
349
259
11
2
41
11
15
10
合计
1866
1374
45
9
221
101
64
53
从表中分析,可以得出导致“执行难”的几个主要原因:
1、被执行人的财产或下落难以查找
不少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逃避执行,大多采取不应诉或借调解之机,为自己外出或转移财产赢得时间。等到判决或调解法律文书生效之时,他们早已离开原籍,导致执行中线索全无,造成旷日持久的“马拉松”执行案件。松滋法院近五年来,当年未在法定期限内执结案件总数为492件,其中被执行人外出或转移财产的322件,占未结案件总数的65.5%。由此可见,造成“执行难”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当事人难找、财产难查。
2、特殊主体作为被执行人难以执行
这里的特殊主体,指的是党政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强势群体,以这些强势群体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虽然数量不多,但执行难度很大。松滋法院近五年来,未结的涉特殊主体的案件为45件,占未结案件的9%,这个比例虽然从绝对数看不是很大,但相对比例很高,据统计,该院近五年来审理并申请执行的涉特殊主体的案件为92件,这样看来,未在期限内执结的几乎占了一半。另外,由于所涉主体特殊,这类案件如不能及时执结,会引发社会矛盾,这样不仅降低了法院裁判的威信,而且影响了党群、政群关系。
3、刑事附带民事和涉及特困群体的案件无法执行
从表中可以看到,由于被执行人缺乏履行能力而未能执行的案件有64件,占未结案件总数的13%。这类案件大多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由于被执行人情况特殊,这类案件往往在穷尽执行措施后,还是无法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尤其是那些被判处“死、缓、无”的严重刑事犯罪的被执行人,如果其没有财产(或遗产),那么就意味着案件基本上从开始就无法执行,判决也只是一纸空文。另外基层法院审理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大多是农民驾驶摩托车、拖拉机造成的,判决赔偿的标的额大多在10万元以上,这些交通工具未办理保险,被执行人又无赔付能力,导致了这类案件只能是依靠司法救助途径解决。
(二)建立联动威慑机制对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必要性
造成“执行难”的原因虽然较多,但从深层次来看,除了当事人缺少履行能力外,最主要的就是执行威慑机制的缺位。下面就从建立联动威慑机制的角度来分析以上几个问题的解决方法。
1、加强协助执行人与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相互沟通
这里说的协助执行人,主要是指公安、工商、银行等部门,为防止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财产线索难以查找,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这些部门的协助配合。在执行过程中,许多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执行,往往会选择逃往外地或是躲藏起来,造成自己下落不明的假象,而无论他们躲到什么地方,总是需要在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户口的,如果公安户籍管理信息与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相连接,就可以保证其中信息链的完整,难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在执行中,针对被执行人隐匿财产、转移财产的现象,要依靠与工商、银行等部门加大沟通合作力度,建立工商行政管理信息与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沟通、银行征信系统与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沟通机制,有助于法院更好的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防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无法查明的现象发生。
2、加大威慑机制对特殊主体的约束
在遇到党政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强势群体作为被执行人导致案件难以执行的情况下,要加大威慑机制对这些特殊主体的约束。根据中纪委《关于严肃查处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工作中违法违纪问题的通知》、《关于在办理党员和行政机关公务员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案件中沟通情况及建立典型案例通报制度的通知》要求,协助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和通报党政机关及党员干部个人非法干预执行的问题,发挥党纪政纪震慑作用。同时认真落实《关于实行党委政法委挂牌督办重大疑难执行案件制度的通知》,提请党委政法委挂牌督办重大疑难案件。
3、完善司法救助机制
针对刑事附带民事和涉及特困群体的案件无法执行的问题,可以通过完善司法救助机制来解决。通过国家财政拨付、社会各界募捐等方式,建立专门的国家救助基金,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实行透明化管理,从而解决救助资金的来源问题。对于保护涉执案件中特困群体这一特殊情况,可通过进一步修订并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探索建立特困群体案件执行的救助办法,比如规定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案件以及抚养、赡养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减交或免交执行费用,进一步拓宽司法救助的范围。
三、联动威慑机制在实践中的尝试
近年来,松滋法院把联动威慑机制用于具体案件的执行,在实践中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
(一)与公安机关联动限制被执行人出境,迫使其履行法院判决
对于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而又有可能出境的被执行人,该院与公安机关及时互通信息,办理限制出境手续;对已经持有护照的被执行人,及时采取边控措施,迫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债务。例如,该院在执行王某某与双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双某某是一个有实力民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本人持有护照,随时可能出境。执行人员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信息,对其采取边控措施。执行人员将双某某传唤后,告知已对其采取边控措施,不得出境,双某某原准备到韩国考察的行程不得不推后。在强大的压力下,双某某在十天内就把执行款23万元交到了法院,案件执结。近三年,该院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限制出境和采取边控措施5人次,执结了5起案件,效果十分明显。
(二)与检察、公安联动,加大对“拒执罪”的惩处力度
2006年,松滋法院与检察、公安机关经协商达成一致,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拒执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受理案件、移送程序、侦查和起诉程序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各家的职能分工与协调,改变了过去相互推诿的状况,有力地打击了“拒执”犯罪。如张某某与佘某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佘某某驾驶摩托车将张某某撞伤致残,法院判决佘某某赔偿张某某损失4万余元。案件执行中,佘某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在基本证据落实的情况下,该院及时将案件移送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侦查核实后,将佘某某刑事拘留。拘留期间,在法律的威慑下,佘某某终于转变了态度,悔过认错,一次性赔偿了申请人的全部损失,他本人也得到了宽大处理。
(三)与国土、房管部门联动,查找和处理被执行人的财产
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难寻是执行过程中的一个棘手问题,但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加大与国土、房管部门联动,这个问题就能得到较好的解决。松滋法院加强与国土资源、房管部门联动,在查找和处理被执行人不动产方面,切实做到了快捷高效。近三年来,该院通过查询国土资源、房管部门的登记档案,查到被执行人隐匿的房产9幢、土地6宗,均被拍卖、变卖用于案件的执行,不仅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利益,也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四)与媒体联动、给被执行人强大的舆论压力
近三年来,松滋法院定期或不定期在市广播电视台曝光一批拒不执行的当事人,给他们造成强大的舆论压力,迫使其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例如,松滋市一民营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某仗着自己是市人大代表,态度蛮横,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该院在电视台将其予以曝光后,何某某立即给执行人员打电话,要求停播,并主动检讨错误,三天内就履行了判决,切实维护了法律权威。
四、结语
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对执行实践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它在节省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提高生效裁判履行率、缓和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可以发挥巨大的作用,然而,理论要应用于实践才能更好的指导实践,松滋法院在这方面的实践工作就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在今后的执行工作中,我们要敢于和善于将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在实践中加以尝试,以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