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人员帮罪犯“出狱” 自己却被法律送进监狱

发布时间:2018-11-26  访问次数:751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从严治党大环境下,党风政纪进一步好转,但仍有个别公职人员身为执法人员,知法犯法,最终身陷囹圄,后悔莫及。

2004年至2013年,被告人邹某某利用自己担任湖北省恩施监狱生活卫生科副科长、科长、罪犯计分考核委员会委员、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及暂予监外执行审核委员会成员等职务上的便利,“打招呼”将罪犯安排到既轻松又容易获得行政奖励的罪犯食堂岗位,多次为罪犯获得行政奖励创造条件,多次假借罪犯“父亲病危”、“外出就医”等名义将罪犯带出监狱与外界人员私自见面、一起玩乐,唆使、帮助罪犯行贿,故意隐瞒罪犯严重违纪、违法事实,发表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虚假意见,并同意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导致罪犯被相关部门裁定减刑、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同时,20043月至20151月,被告人邹某某先后多次收受罪犯亲友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50万元。另查明,被告人邹某某在案发后向检察机关检举揭发了原湖北省恩施监狱党委书记、监狱长王某某涉嫌犯罪的线索,经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近日,沙市区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邹某某犯受贿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5万元,扣押的赃物轿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同时继续追缴被告人邹某某受贿所得赃款。


文章出处: 沙市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