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事故细节不明时,双方各担一半责

作者: 监察处 潘川川    发布时间:2017-06-16  访问次数:10991

案例:2015年1月3日晚6时许,未成年人彭某在跑步回家的途中,与成年人姜某操控的自行车在小区巷口相撞,造成左胫腓骨近端骨折。事故发生后,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彭某的母亲认为姜某是骑着自行车撞倒了彭某,姜某认为自己当时并没有骑车,是彭某突然跑过来自己撞上了推行中的自行车。

裁判:一审根据现场路线及环境判断,姜某从巷子里出来骑自行车既无多大必要亦较难通行,据此推定姜某系推车与彭某相撞。判决姜某对彭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彭某自负70%的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提出上诉,二审改判姜某和彭某各负50%的赔偿责任。

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事故细节不明的情况下,如何划分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首先,行人与自行车之间发生碰撞,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姜某是自行车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损害赔偿责任,彭某的监护人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姜某的赔偿责任。

其次,关于事故发生时姜某是骑自行车还是推自行车,由于当时天色已晚,现场没有目击证人,监控录像没有拍摄到撞击过程,对于双方存有争议这一待证事实,客观上已经无法查清。彭某与姜某双方各执一词,但均未完成自己的举证义务,对双方的事实主张均不予采纳。一审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均未完成举证义务的情况下,直接根据现场路线及环境来推断姜某是推车与彭某相撞,该事实认定有失妥当,应予以纠正。

第三,自行车是本案唯一的危险源,姜某是使用人,也是危险源的控制者,作为生活经验丰富的成年人,在光线昏暗的巷子里无论是推自行车还是骑自行车,都应当时刻保持高度谨慎,小区人口密集,常有儿童玩耍奔跑,尤其要当心行驶,随时注意回避。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缺乏安全意识,监护人除了在生活上给予照料之外,还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日常安全教育,使其能够自主判断环境,远离危险。姜某操控自行车遇到对面跑过来的彭某时,疏于防范,没有及时避让,其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彭某的监护人疏于安全教育,监护不力,也存在一定过错。彭某与姜某的自行车发生碰撞,既有姜某不够谨慎、疏于防范的因素,也有彭某的监护人安全教育缺失、监护不力的因素,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共同导致了彭某受伤的损害后果,所起作用大致相当。

    因此,二审法院酌定姜某与彭某负同等责任,各承担50%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