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

作者: 刘洋    发布时间:2017-12-27  访问次数:1055

12月21日,洪湖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两名偷捕者不仅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还被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赔偿因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这也是洪湖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环保公益诉讼案件。

洪湖湿地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为保护洪湖的生态环境和生物资源,实行禁渔期和禁渔区制度。依照《关于在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行封湖蓄禁的通告》的规定,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为蓄禁区;2017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蓄禁期。然而,总有人在利益面前铤而走险,在湖区实施非法捕捞。

市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在2016年底洪湖实施大湖拆违后,仍谎称洪湖湿地保护区范围某处为其经营养殖水域,分三次收取被告人盛某三万元,承诺盛某可在此处捕鱼。在2017年4月至5月期间,盛某使用禁用的工具“迷魂阵”,在禁渔区某处水域进行捕鱼,获利1.2万元。检察机关认为,二被告人违反水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应当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检察机关认为二被告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生态环境,也未采取任何修复措施,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因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3.6万元。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县级市法院无管辖权,为有利于及时查明案件事实,提高审判效率,同时有利于法制宣传,该案由湖北省高院指定洪湖法院审理。庭审中,二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洪湖法院将择日宣判。

荆州各县市区检察院20余人观摩庭审。


文章出处: 洪湖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