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三起“两抢一盗”案件

发布时间:2018-07-12  访问次数:847

近日,石首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三起“两抢一盗”案件,通过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着力提升社会公众安全感和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7年11月携带匕首在石首市城区抢劫,抢得现金3020元和价值人民币1100元的手机一部。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另一起抢劫的犯罪事实。该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张某乙因无收入来源,遂起意以女出租车司机为目标实施抢劫,并于2017年12月底购买一支电警棍随身携带。在湖南省南县城区没有找到作案对象后,被告人张某乙于2018年1月转到湖南省岳阳市城区物色出租车女司机伺机进行抢劫,其中,既遂一次,抢得现金140元;预备抢劫一次。该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某乙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王某甲、付某、田某、向某、朱某(另案处理)采取结伙作案的方式,多次对湖南省安乡县、湖北省石首市境内的超市进行盗窃,其中被告人王某参与作案8次,盗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43857.58元;被告人付某参与作案8次,盗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40755.54元;被告人田某参与作案7次,盗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98003.78元;被告人向某参与作案3次,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30880元。被告人朱某两次以17000元收购了明知来历不明的由被告人向某盗窃所得价值共计人民币28380元的香烟。该案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被告人付某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被告人向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文章出处: 石首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