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一男子交通肇事逃逸后致人死亡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8-09-28  访问次数:1176

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后,应先救人并在第一时间报警是最基本常识。松滋男子周某某就因为驾车在新江口镇望月小区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后选择逃逸,虽然次日主动到松滋市公安局投案,但仍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6年12月4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无证驾驶号牌为鄂D31××ד铃木”牌二轮摩托车(后载覃某某)沿沙渔线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58KM+550KM 处(松滋市新江口镇望月小区路段)时,将道路北侧行人隗某某(女,1937年10月19日出生,松滋市新江口镇某村一组村民)刮倒,乘车人覃某某坠落,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周某某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驾车载覃某某逃离现场。经路过行人报警,被害人隗某某被送往松滋市人民医院抢救,当日17时30分经抢救无效死亡(殁年79岁)。次日,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松滋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周某某在交通肇事后次日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且案发后周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综合上述情节,结合松滋市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 松滋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