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借款还清却未收回借条?法院判决贷款人举证不能

作者: 公安县人民法院 张仁    发布时间:2017-05-19  访问次数:6542

原告说未还,被告说还了,到底谁在说谎?近日,公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李某依借条起诉被告王某要求还款,被告王某一口咬定已还款,经审理后法院认定欠款已经归还!

事情还得从2016年2月19日说起,当日被告王某因经营日杂商店缺乏资金,向原告李某借款1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随后,原告李某支付被告王某现金10000元,被告王某向原告李某出具借条一张,并当场支付6个月利息260元。2017年1月3日,原告李某依此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王某偿还借款,该案在审理中,被告王某认可2016年2月19日向原告李某借款的事实,但称该笔借款2016年6月8日就已经全部还清,当时因为疏忽没有收回借条。原告李某承认2016年6月8日收到被告王某偿还的10000元,但称该10000元是偿还被告王某2016年2月8日向其所借另外的一笔10000元借款,而被告王某2016年2月19日向原告李某借的10000元并未偿还。

借款到底还与未还?该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原告李某认可收到与2016年2月19日借条载明相同金额10000元后,被告王某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原告李某主张该款用于归还2016年2月8日的借款,则其应当对存在两笔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该案中,原告李某向法院提供的存在两笔借款的证据,除其本人自述外其他唯一证据为其亲属李某甲的证言,且李某甲的陈述内容还来源于原告李某口述,法院对此证言不予采信。因原告李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两笔借款,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遂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该案当事人均为农民,法律意识较为淡薄,用举证责任裁决,不排除有“误判”的可能。在借、贷双方之间存在连续借款的情况下,借款还清后,贷款人确实会把借条还给借款人,只会保留借款人仍未还清的借条,此时贷款人确实很难尽到举证义务。本案中,还综合考虑了如下因素:1.原告李某在仅相隔11天的情况下,连续两次借给被告王某10000元,与其收入来源不符;2.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借款前并不熟悉,在借款10000元尚未偿还的情况下,再次借款,不符合常理;3.原告李某陈述2016年2月8日借给被告王某10000元,2016年2月8日为农历正月初一,这个时间节点两个不太熟悉的人发生借贷关系,不符合常理;4. 被告王某还款时间、金额和2016年2月19日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期限、金额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