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办案质量评查办法

发布时间:2011-12-16  访问次数:15332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办案质量评查办法
                                    (2007年8月3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审判管理和监督,客观公正评价办案质量,增强审判人员责任意识,提高司法水平,促进司法公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案质量评查是指各业务庭(含执行局、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与办案质量评查小组对本院审(执)结的立案程序审案件及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和执行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从审判程序、实体处理、诉讼文书和案卷装订四方面以考评计分形式进行的内部监督检查与评价。
办案质量评查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展开:1、审判(执行)程序是否合法;2、认定事实是否清楚;3、适用法律是否准确;4、裁判(执行)结果是否适当;5、是否严格执行诉讼收费办法、回避制度与案件审理期限制度;6、诉讼文书和各类笔录是否齐全、规范无误;7、案卷材料的整理、装订是否符合要求。
第三条  办案质量评查采取“四查制”,即案件承办人自查、审判长复查、业务庭庭长(含局长、主任)核查与办案质量评查小组评查,以量化得分确定质量等次、评价办案质量。
第四条  各业务庭案件承办人、审判长和庭长应依本办法的规定,对已经审(执)结的全部案件逐案自查、复查与核查,不得遗漏。庭长负有督促落实的责任。
第五条  办案质量评查工作由分管审判监督工作的副院长主管。 
办案质量评查小组由分管审判监督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审判监督庭庭长与研究室主任任副组长、各业务庭推选一名副庭长为成员组成,是实施办案质量评查的专门机构,依本办法的规定开展办案质量评查工作,对本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负责并报告评查情况与结果。
第六条  办案质量评查分为定期评查、重点评查与专项评查。
定期评查是指对已经审(执)结的各类案件进行的日常性监督检查与评价。
重点评查是指对特定重点案件进行的有针对性的评查。
专项评查是指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应上级法院、本院院长或其他领导机关的要求,对已经审(执)结的某一类或个别案件在指定期间内进行的评查。
第七条  办案质量评查小组应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对本院上季度审(执)结的全部案件进行定期评查。
办案质量评查小组对下列案件应在收到案卷后的30天内进行重点评查:
1、被上级法院二审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2、被再审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3、被上级法院二审或再审驳回起诉的;
4、被上级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的;
5、因检察机关抗诉而被再审的。
第八条  办案质量考评计分采取扣减分制,每个案件以100分为基础,其中审判程序40分,实体处理40分,诉讼文书10分,卷宗装订10分。各部分扣分的总和,以该部分所占分值为限,但另有规定的除外。个案考评计分最低得分为0分。
第九条  办案质量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与不合格四个等次。依本办法考评计分得98分以上为优秀;90分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上为基本合格;不满80分的为不合格。
 
                                                   第二章  送评要求
第十条  各业务庭案件承办人每审(执)结一件案件,应在结案后5日内按《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的要求装订案卷,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自查,填写《办案质量评查表》,量化评分并签名,完成自查后,再分别送审判长复查、庭长核查。
审判长每周应对所在合议庭结案的案件进行复查;庭长每月应对本庭结案的案件进行核查。审判长、庭长应分别在《办案质量评查表》复查、核查栏签名确认评查情况与考评得分。
第十一条  各业务庭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第一周,将上季度审(执)结案件的案卷连同《办案质量评查表》移送办案质量评查小组接受定期评查。该第一个月的第10日为办案质量评查小组接收案卷的截止日期。
当事人提起上诉或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在向上级法院移送案卷前完成自查、复查与核查。并在收到终审裁判文书后的当月将案卷送至办案质量评查小组接受评查。案件被上级法院二审改判、驳回起诉或发回重审的,原业务庭应在收到相关诉讼文书后5日内再次自查、复查与核查。并在完成再次自查、复查与核查的当月将案卷送至办案质量评查小组接受重点评查。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在重审审结后5日内报送接受重点评查。
其他需进行重点评查的案件,由办案质量评查小组调卷后评查。尚未归档的,各业务庭应在接到调卷通知后5日内直接报送。
需进行专项评查的案件,办案质量评查小组应在指定的期间内进行评查并报结果。
第十二条  传递案卷由各业务庭内勤负责,签字交接。办案质量评查小组评查完毕后,案卷由交卷人签名后领回。
第十三条 案件未经各业务庭自查、复查与核查的,办案质量评查小组不予评查。该案件不记入结案数,质量等次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各业务庭未按规定的时间报送应该报送的案件接受评查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章  评查方式
第十四条  办案质量评查工作严格依照程序法、实体法和本院制订的规章制度、办案质量考评计分标准进行,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  办案质量评查以案卷材料记载和反映的情况为根据,实行书面评查,不对背景情况和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评查人在研读案卷材料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办案质量评查表》,一案一表。记录、归纳相关情况,注明存在的问题及量化得分情况。
第十六条  办案质量评查小组评查案件按照个人阅卷、交叉复检、集中评议、集体把关的方式进行。在听取评查人介绍阅卷情况的基础上进行集体评议,确定考评得分,判定质量等次,形成评查结论。
个案考评计分不合格及办案质量评查小组认为难以判定的事项,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
第十七条  再审案件根据案件类型及特点参照相应案件的评查计分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对本办法所列计分条款没有明确规定的其它情形,由办案质量评查小组比照相近条款酌情计分。
第十九条  同一案卷中的质量差错涉及到立、审(执)不同分工的,按《审判流程管理规定》的规定归责计分。
办案质量差错涉及书记员、承办人、合议庭成员、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的,由办案质量评查小组直接认定责任人。办案质量评查小组意见不一致的或者难以认定责任人的,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定。合议庭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持正确意见的,不承担差错责任.
                                    

                                        第四章  各类案件共同计分标准
第二十条  案件审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1、未依法回避的或者合议庭的组成不合法的;
2、依法应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审理的;
3、依法应公开审理而未公开审理或不应公开审理而公开审理的;
4、未经合议庭评议即作出裁判或应提交审委会议决而未提交的;
5、无合议庭笔录、审委会笔录的,或者案件的裁判结果与合议庭或审委会的讨论决定不相符的;
6、审核认定重要证据或主要事实错误的;
7、漏审、漏判或裁判超出诉讼请求范围影响实体处理的;
8、裁判文书错、漏字达5处以上或有其他严重差错的;
9、案卷重要材料缺失的;
10、审判(执行)中的司法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的。
第二十一条 适用于各类案件的考评计分标准:
1、案件的立案受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4分;
2、诉讼文书的送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3分;
3、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司法救助、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变更强制措施等申请未予答复或处置不当的,扣4分;
4、对证据材料等未注明提供人、提供时间及“复核无异”字样的,每份扣1分;
5、调查、询问、庭审、调解、合议庭、审委会笔录与送达回证等字迹潦草、有错别漏字、记录填写不完整或签字不完备的,每处扣0.5分;
6、合议庭评议案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的,扣6分;
7、诉讼文书的种类、适用范围、格式与制作内容不符合规范的,扣5分;
8、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通知书等重要诉讼文书的拟稿、核稿、签发等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
9、判决书、裁定书叙述事实不清楚,说理论证不透彻,文理不流畅、层次不分明,或引用法律条文不准确的,扣10分;
10、诉讼文书正本中出现错字、别字、多字、漏字,或者未加盖与原件核对无异章的,每处扣1分; 
11、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认定事实与合议庭笔录、审委会笔录不相符的,扣15分;
12、庭审、评议、诉讼文书的署名不是同一个合议庭的,扣5分;
13、超过审理(执行)期限未经依法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完备的,扣6分;
14、删改卷宗收、立、结案、宣判、送达等日期的,每处扣4分。 
第二十二条  各类案件卷宗装订质量计分标准(共10分):
1、正副卷不分的扣5分;正、副卷区分不合理或卷面书写不工整、书写不全、书写错误的,扣1分;
2、卷宗材料顺序与目录不对应,或页码重号、漏编页码的,扣1分;
3、卷宗材料未作整理、未按规定顺序编排的,扣2分;
4、证据材料、法律手续、笔录、送达回证等诉讼文书不齐全的,扣3分;
5、装订不整齐、缺损、倒页或有散页、空页的,扣1分;
6、装订的规格、尺寸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7、其它不符合《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规定情形的,扣1-5分。

                                  第五章   立案程序审案件评查计分标准
第二十三条 关于程序方面(共40分)
1、立案手续不规范或不完备的,扣2分;
2、审查处理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4分;
3、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不齐全的,扣8分;
4、未出具收据注明当事人提供证据情况的,扣3分;
5、对诉前保全申请的审查、处置不合法的,扣4分;
6、立案卷宗材料未按《审判流程管理规定》的规定期限移交相关业务庭的,扣4分;
7、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按自动撤诉处理的案件未按规定期限作出裁定的,扣6分。
第二十四条  关于实体处理(共40分)
8、证据不足、事实认定错误或举证责任分配不当的,扣10分;
9、法律关系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或裁定有失公正的,扣10分;
10、诉讼费用的计算不准确或核定不符合标准的,扣4分。
第二十五条  关于诉讼文书(共10分)
11、无审理报告或审理报告不规范、叙事不清、争议焦点不明确的,扣5分;
12、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制作的其它诉讼文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应规定的,扣5分。
第二十六条  有其它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酌情扣2-10分。


  
                                       第六章  刑事案件评查计分标准
第二十七条  关于程序方面(共40分)
1、 未依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扣2分;
2、存在剥夺或限制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情形的,扣5分;
3、有关辩护、代理的手续不齐全的,提交的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被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扣5分;
4、应指定辩护人而未指定或指定不符合规定的,扣5分;
5、采取、变更强制措施不符合条件或违反相关规定的,扣5分。
第二十八条  关于实体处理(40分)
6、认定事实不清的,扣10分;
7、认定的事实缺乏相关证据的,扣10分;
8、适用证据未经庭审质证的,扣10分;
9、定性错误的,扣10分;
10、适用法律错误的,扣10分;
11、量刑失当的,扣10分;
12、附带民事诉讼裁判失当的,扣10分;
13、执行刑期计算不正确的,扣2分;
14、其他实体裁判不正确的,扣2-5分 。 
第二十九条   关于庭审及诉讼文书(10分)
15、案件不公开审理未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理由的,扣2分;
16、未核实诉讼参与人身份的,扣2分;
17、未向当事人、出庭证人、鉴定人交代诉讼权利义务的,扣5分;
18、出庭证人、鉴定人无保证书或未在保证书上签名的,扣2分;
19、庭审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或层次不清的,扣1-5分;
20、裁判文书列举证据不详实、无条理的,扣4分;
21、对控辩双方的论点未加分析论证的,扣5分;
22、无案件审理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全的,二审案件无阅卷笔录的,扣5分;
23、执行死刑笔录、验明正身笔录、执行死刑命令、执行死刑报告、执行死刑前后照片等不齐全的,扣5分。
第三十条  有其它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酌情扣2-10分。

                                       第七章  民商事案件评查计分标准
第三十一条 关于程序方面(40分)
1、有关 委托代理的手续不齐全的,或者错误确定委托代理人权限的,扣2分;
2、 适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不当或手续不规范的,扣5分;
3、举证时限、调查取证、证人出庭作证等证据手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扣5分;
4、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扣5分;
5、对专门性问题,未经本院司法技术部门委托而自行委托鉴定、评估的,扣5分;
6、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证据而未调查收集的,扣5分;
7、调解在程序上违法的,扣6分;
8、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内容不一致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扣10分;
9、 无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扣2分,填写不完整的扣1分;
10、准予撤诉或缺席判决不当的,扣8分。
第三十二条  关于实体处理(40分)
11、认定事实与适用证据相矛盾的,扣10分;
12、认定的事实缺乏相关证据的,扣10分;
13、对证据的审核认定不符合相应规定的,扣5分;
14、适用法律错误的,扣10分;
15、裁判结果不正确,或与诉讼请求不对应的,扣10分;
16、调解结果不合法的,扣20分;
17、责任不明或责任认定明显不当的,扣10分。
第三十三条   关于庭审及诉讼文书(10分)
18、案件不公开审理未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理由的,扣2分;
19、对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等事项核对不全的,扣2分;
20、未向当事人、出庭证人、鉴定人交代诉讼权利义务的,扣2分;
21、未归纳争议焦点,或归纳不准确的,扣3分;
22、归纳争议焦点未征求当事人意见的,扣2分;
23、法庭辩论终结后未征询各方当事人意见的,扣2分;
24、庭审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或层次不清的,扣3分;
25、诉讼文书案号、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错误的,扣2分;
26、裁判文书质证认证过程不清晰、不完整的,扣3分;
27、无案件审理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全的,二审案件无阅卷笔录的,扣5分。
第三十四条  有其它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酌情扣2-10分。

                                     第八章  行政案件评查计分标准
第三十五条  关于程序方面(40分)
1、无合议庭研究立案的笔录的,扣2分;
2、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的,扣4分;
3、有关委托代理的手续不齐全的,或者错误确定委托代理人权限的,扣2分;
4、原被告不适格、第三人确定不当的,扣10分;
5、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扣5分;
6、确定案由不准确的,扣5分;
7、举证时限、调查取证、证人出庭作证等证据手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扣5分;
8、对专门性问题,未经本院司法技术部门委托而自行委托鉴定、评估的,扣5分;
9、应裁定停止执行但未裁定的,扣5分;
10、缺席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10分; 
11、原告未出庭按撤诉结案,未经两次合法传唤的,扣5分;
12、撤诉案件无撤诉申请或撤诉笔录的,扣2分。
第三十六条  关于实体处理(40分)
13、认定的事实缺乏相关证据的,扣10分;
14、对证据的审核认定不符合相应规定的,扣5分;
15、适用法律错误的,扣10分;
16、裁判结果不正确,或与诉讼请求不对应的,扣10分;
17、裁判方式不正确的,扣8分;
18、调解结果不合法的,扣8分;
19、不应准予撤诉而裁定准予撤诉或应准予撤诉而裁定不准予撤诉的,扣5分。
第三十七条  关于庭审及诉讼文书(10分)
20、案件不公开审理未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理由的, 扣2分;
21、对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等事项核对不全的,扣2分;
22、未核实出庭证人、鉴定人的身份及与当事人和本案的关系的,扣2分;
23、未向当事人、出庭证人、鉴定人交代诉讼权利义务的,扣2分; 
24、未归纳争议焦点,或归纳不准确的,扣3分;
25、归纳争议焦点未征求当事人意见的,扣2分;
26、法庭辩论终结后未征询各方当事人意见的,扣2分;
27、庭审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或层次不清的,扣3分;
28、诉讼文书案号、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错误的,扣2分;
29、裁判文书质证认证过程不清晰、不完整的,扣3分;
30、无案件审理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全的,二审案件无阅卷笔录的,扣5分。
第三十八条  有其它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酌情扣2-10分。

                                         第九章  执行案件评查计分标准
第三十九条  关于立案
1、立案审批表填写不完备的,扣2分;
2、无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表的,扣3分;
3、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扣3分;
4、申请执行人主体不适格的,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执行但无授权委托书、无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或者错误确定委托代理人权限的,扣4分;
5、法律文书未生效或确定的履行期限未满即受理执行的,扣5分。
第四十条  关于执行过程
6、未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的,扣2分;
7、执行案件应有两人以上进行,不足两人的,扣2分;
8、对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未以裁定形式作出答复的,扣3分;
9、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储蓄存款或劳动收入,没有制作裁定书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扣5分;
10、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前未经合议庭合议或经内部审批的,扣5分;
11、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未实施到位的,扣3分;
12、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不合法的,扣2分;
13、明显超值、超额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的,扣6分;
14、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无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履行义务的笔录或通知的,扣2分;
15、处置被执行人财产前未查清权属的,扣5分;
16、拍卖、变卖查封、扣押的财产未经合法评估的,扣5分;
17、未经本院司法技术部门委托而自行委托审计、鉴定、评估、拍卖、变卖的,扣10分;
18、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前或流拍降价未经合议庭合议或经内部审批的,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流拍降价不合法的,扣8分;
19、保证金、拍卖款未汇入本院账户的,扣3分;
20、执行款物未按规定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的,扣6分;
21、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争议较大时未召开听证会并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的,扣10分;
22、执行和解案件无和解协议书,或未将和解协议记录在案、由协议双方签名或盖章的,扣5分;
     23、 案件执行中止、终结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扣5分。应恢复执行而不依法恢复执行的,扣5分;
     24、执行监督案件、执行裁决案件未在合理期限内办结的,扣3分。未组成合议庭评议的扣6分;
25、不严格执行上级法院对具体案件的监督、协调、督办意见的,扣8分;
26、执行裁定未依法送达各方当事人的,扣2分;
27、执行款物的接收、保管与处理、发放不符合规定的,扣5分。
28、搜查令未经院长签发的,扣2分;
29、搜查笔录没有被搜查人或在场人签名的,扣2分;
30、没有人民法院的通知与强制执行裁定而强制有关公民交出持有被执行人应当交付的财物和票证的,扣5分;
    31、强制迁出房屋、退出土地,没有院长签发公告的,扣2分;
    32、被执行人是公民,没有通知本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通知被执行人工作单位或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派人参加;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通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到场的,扣2分;
33、强制迁出房屋强行搬出财物,没有相应执行笔录的,扣2分;
34、其他不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情形,扣5分。
35、超过案件执行期限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扣2分。
第四十一条 关于对妨碍执行的强制措施
36、拘传被执行人未经两次传唤且没有拒不到场证据的,扣4分;
37、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但没有证据证实或者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扣5分。
第四十二条 关于执行法律文书、执行法律手续、执行笔录
38、执行中形成的法律文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2分;
39、 执行中所用法律手续填写不清楚、不完整的,扣1分;
40、执行标的物执行、过户交付、收据等不齐全的,扣3分。第四十三条  关于执行结案
41、执行收费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扣3分;
42、无结案报告、结案文书的,扣5分;
43、结案裁定未送达双方当事人的,扣3分;
44、结案审批表填写不完备的,扣3分。
第四十四条 有其它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酌情扣2-10分。

                                           第十章  国家赔偿案件评查计分标准
第四十五条  关于立案审查
1、立案前未经过确认、复议前置程序的,扣4分;
2、立案不符合法定范围及程序规定的,扣4分;
3、赔偿请求人及赔偿义务机关主体不适格的,扣4分;
4、立案审批、流程管理手续不齐全的,扣4分;
5、立案通知书未依法送达的,扣4分。
第四十六条  关于听证
6、对符合条件的案件未引入听证制度的,扣2分;
7、有关证据未经过双方公开质证的,扣2分;
8、听证笔录不完备的,扣2分;
9、听证手续(听证通知书)不齐全的,扣2分;
第四十七条  关于案件审理
10、无阅卷笔录,案由不准确的,扣4分;
11、案件审理报告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扣5分;
12、案件合议、赔委会及审委会讨论笔录不完备的,扣5分;
13、未经协调处理的,扣5分;
14、对赔偿金的给付督办执行不力的,扣4分;
15、对需要延期的案件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扣4分;
16、超审限结案的,扣4分;
17、实体处理不正确,或存在确认与赔偿合二为一的,扣10分;
第四十八条  关于法律文书
18、案号、当事人基本情况不准确的,扣10分;
19、认定事实不准确、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的,扣10分;
20、对请求事项处理错误或遗漏的,扣3分。

                                   第十一章  评查结论的反馈、通报与运用
第四十九条  办案质量评查小组应及时向有关业务庭反馈办案质量评查情况,听取其意见,并就其提出的异议组织复核,回告复核结果。
第五十条  实行办案质量评查情况内部通报制度。办案质量评查小组应在每次完成评查后以案件评查信息的形式向院领导和各业务庭通报评查结论。及时归纳和总结办案质量,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分类研究,作出综合评述,为本院岗位目标考核提供依据。
案件评查信息同时在本院局域网上公布。
第五十一条  各业务庭应针对办案质量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弥补、纠正所办案件存在的质量差错。充分利用案件评查信息,举一反三,研究整改措施,杜绝再次发生相同或类似的质量差错。并注重个性问题的警示作用,教育指导审判(执行)人员从中汲取教训,努力提高审判(执行)工作水平。案件需立案再审的,应及时提出意见,通过再审程序予以纠正。
各业务庭每次应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办案质量评查小组。
各业务庭应积极探索将办案质量评查中提出的意见、建议转化为规范化的指导意见或者办案操作规程。
第五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从办案质量评查工作中收集、发现审判(执行)人员违法审判(执行)线索,追究有关人员的违法审判责任。
第五十三条 政治部依据办案质量评查结论及案件质量差错责任的认定情况建立档案,记载审判人员的办案工作情况,作为评价审判人员工作实绩、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和开展评先创优活动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案质量评查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