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泵车静止作业致人伤害,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作者: 监察处 潘川川    发布时间:2017-06-16  访问次数:13732

案例:2015年6月29日,混凝土公司雇请的驾驶员胡某驾驶重型专项作业车向施工的作业面输送混凝土时,由于随车的操作员戴某操作泵管不当,致使工人郑某从二楼作业摔至一楼,郑某腰背部、左肋区等身体多部位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操作员戴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此混凝土公司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此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郑某诉请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认为泵车处于静止状态,本案是一起安全生产事故,不是交通事故,其不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无须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仅在商业三责险内赔偿郑某经济损失21648.17元,郑某的其他损失均由混凝土公司承担。混凝土公司不服一审提出上诉,二审改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郑某120000元,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郑某19923.33元,该混凝土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特种车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首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的是法定的赔偿责任。交强险作为一种强制性险种,保障的是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救济,体现的是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和人文关怀的社会精神。其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12月5日作出监厅函[2008]345号《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特种车辆在进行作业时发生事故,可以比照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就本案而言,泵车操作员戴某操作不当,致使郑某受伤。第三,特种作业车辆兼具运输工具和施工设备的双重属性,多数时候是作为施工设备在使用的,致人损伤也大多发生在施工场内,不是在道路上。如果发生在施工场内就不予赔偿交强险,那么车主购买交强险的意图就会落空,这不符合交强险的公益属性和立法精神。因此,本案事故可以比照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对郑某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保险公司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当,二审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