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8-09-28  访问次数:633

近日,松滋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王某某(16岁)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一案。

2017年11月19日晚至20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先后三次容留吸毒人员杜某某、庞某某、杨某某(以上三人为未成年人)、苏某、徐某、龚某某、刘某某等七人,在其位于松滋市新江口镇某小区家中,采取烫吸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和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杜某某、庞某某、杨某某、苏某等4人吸毒后均于2017年11月21日被查获,经甲基安非他明(冰毒)现场检测均呈阳性。被告人王某某未吸毒。

松滋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利用自己的住处,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及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因其系未成年人,在审理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法官提示:

未成年人,应该以学业为重,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以积极、乐观的态度生活和学习,认真完成自己的学业,同时,加强自我防护意识能力,远离网吧等娱乐场所,不要与社会上的不良人员接触,家长也应尽到监护义务,避免意外甚至是犯罪事件的发生。


文章出处: 松滋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