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督查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11-12-16  访问次数:736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 “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法院督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省高院督查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院督查工作主要是对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事项以及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第三条 督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分级负责、注重实效、保守秘密的原则,所督查的事项要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督查工作由法院办公室主管。中院在办公室设立督查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院和基层法院的督查工作。基层法院应当配备专(兼)职督查人员,负责日常的督查和联络工作。
第五条 中院督查室的工作职责是:
(一)对上级或同级党委、人大机关及其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事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及关注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二)加强与承办部门或基层法院的联系,督促及时办理交办事项,协调解决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院领导汇报。
(三)审查办理结果,并将办理结果报告或转报交办机关或领导,回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逾期不报或拖延不办的,及时向承办单位主要领导通报。
(四)经授权参与对某些重要问题和案件的调查处理。
(五)汇总、通报本院各部门及基层法院办理交办事项的工作情况。
(六)综合分析督查工作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总结、推广督查工作经验,指导基层法院督查工作。
(七)向同级党委、人大机关及省高院报告年度督查工作情况。
第六条 督查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阅案卷,列席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督查工作应当做到依法、公正、及时。
第八条 督查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审阅、拟办、呈阅、登记、回传、交办、催办、回告结果、立卷归档。
第九条 督查室收到交办件后,工作人员应当认真阅读和理解领导和领导机关批示内容及所附材料反映的主要问题,查清案件性质和审理进度情况,明确承办部门。
第十条 督查人员对交办件内容进行摘要,填写“督办案件处理专用单”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案件处理专用单”。根据来文内容和业务分工,提出具体拟办意见呈报院长或分管院领导审定。并根据院领导批示意见于当日交由相关业务部门或基层法院办理。
第十一条 督查人员对收到的交办件应当逐件登记并编号,将院领导批示及交办材料复印交承办部门,原件留存备查。
向基层法院交办应当以公函的形式,写明督办事项的由来,提出办理具体要求,明确回复时间,并附督办件复印件,用传真、邮寄等形式发出。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认为督查事项不属自身业务范围的,应当及时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不得自行转办。
第十三条 督查人员必须随时掌握督办事项的办理进展情况。对承办单位反映的重要情况或问题,应当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报告。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当对督办事项所涉及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负责。办结后,必须立即向交办单位报告。
省高院向中院交(转)办的督办件,中院交(转)基层法院办理的,基层法院办结后一般不直接回复交办单位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当将办理情况与结果报中院督查室,由中院督查室统一转报。经中院同意或授权基层法院直接回复的督办件,基层法院在直接回复交办单位的同时,应将回复结果报中院督查室备案。
第十五条 报告督办事项办理结果应当以本院名义行文,做到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用语规范,文字简炼。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回复格式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督查室应加强对交办件(领导批示及所附材料)的管理,对于已办结的交办件,应将报告及原始材料分类装订,年终及时立卷归档备查。
 
第四章  责任制度
 
第十七条 一般督查事项应当在三个月内函告办理结果。遇有重大紧急的督查事项,应当另行限定办结期限。
第十八条 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结的,督查室应当催办,承办部门应及时办理,并对办理的进展情况、不能办结的原因向督查室作出说明。对超过时限一倍以上又不报告进展情况的承办单位,督查室将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中对基层法院的办结报告要进行认真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退回,限期重新查报。
第二十条 督查室应制作督办案件办理情况统计表,每季度编发《督办案件办理情况通报》。
第二十一条 对重大督查事项或逾期不能办结的督查案件,中院必要时可派人直接督办。对于交办事项无故逾期不办、不报以及在办结报告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经中院督查室查证属实的,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