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己私欲
将共享电动车盗回家
变“共享”为“独享”
自以为无迹可寻
却不知
触犯法律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近日,江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共享电动车案件。被告人李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21年7月,被告人李某将路边停放的三辆共享电动车盗回家,在家中对电动车进行了拆解。案发后,民警在其居住房屋及附近水塘找到了被盗的三辆共享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的三辆共享电动车价值共计11637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江陵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
随着共享经济的发展,共享充电宝、共享电动车、共享汽车等等具有公共属性的物品陆续出现,在方便大家的同时,也节约了社会资源。但是,有些人就动起了歪心思,企图变“共享”为“独享”,这一私占行为不仅会妨碍正常的社会秩序,给经营商的经营管理带来不利影响,甚至会影响一方的营商环境。在这里提醒广大市民,以个人占用为目的,恶意破坏、改装、毁弃、盗窃共享电动车,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