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飞车抢夺” 法院依法打击

作者: 吴婷婷    发布时间:2018-04-20  访问次数:427

近日,江陵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抢夺案,有力震慑了犯罪分子,为提升“群众安全感”贡献了江法力量。

2017年5月12日晚,被害人王某(化名)及其孙女乘坐亲戚张某(化名)所驾驶的电动车回家,不料途中却遭遇飞车抢夺。“电动车忽然摇晃的很厉害,我正要问王某什么情况,还没来得及,连人带车全部摔倒了,随后王某就大喊被抢了。”张某回忆起案发时的情景还心有余悸。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2日,被告人刘某(化名)骑无号牌小型踏板摩托车,沿路寻找作案目标时,看见张某骑电动车带着被害人王某及其孙女,便尾随至北大路加油站西侧附近,趁人不备强行将王某斜跨在身上的手提包夺走,包内有现金、手机、身份证件等物品,价值近6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摩托车强行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对被告人刘某应予处罚。被告人刘某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对其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部分罪行能当庭自愿认罪,对其认罪部分,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刘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文章出处: 江陵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