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任院长 李静

作者: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9-01-09  访问次数:183651

李静,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
  李静,女,1963年4月生,汉族,山东乳山人。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学位。1983年8月参加工作。1986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9年9月至1983年8月在华东政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大学学习。1983年8月至1987年9月,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助理审判员。1987年9月至1990年9月,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习。1990年9月至1994年4月,先后任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业大分部副主任、审判员、研究室副主任、主任、副处级审判员。1994年4月至1995年2月,挂职任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党委副书记。1995年2月至1997年12月,任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副区长。1997年12月至1999年3月,先后任共青团山东省淄博市委副书记、书记兼市青联主席。1999年3月至2001年5月,任共青团山东省委副书记、党组成员。2001年5月至2004年7月,任山东省委副秘书长兼办公厅机关党委书记。2004年7月至2005年1月,任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代理院长、党组书记。2005年1月至2009年4月,任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2009年4月至2009年5月,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正厅级)。2009年5月至2013年1月,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副书记。2013年1月任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同月当选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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