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销售不达标食品 沙市法院支持消费者维权

作者: 沙市区法院 魏玖斌    发布时间:2017-08-07  访问次数:1250

近日,沙市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刘某某购买了被告某超市销售的食品,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承担惩罚性赔偿金,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3月28日在被告荆州某超市内购买了8袋由武汉中禾工贸有限公司分装的财成牌黑木耳产品,每袋净含量50克,生产日期:2015年10月24日,单价12.9元/袋,并分别开小票8张。后原告刘某某以每袋黑木耳产品为标的物分八个案件同时起诉至法院,本案系其中之一。被告销售的黑木耳外包装营养成分表中,明确记载的能量每100克1060千焦,实际上经过计算得出能量含量为每100克309.1千焦,标识能量内容与实际不一致,超过国家规定的能量允许误差范围≤120%标示值,故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国家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也违反了食品国家安全标准。被告抗辩涉案产品检测质量合格,但是举证不充分,不予采纳。被告未履行谨慎审查义务存在过错,直接导致消费者产生误导消费,应对此承担返还货款及惩罚性赔偿的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被告应赔偿原告刘某某八袋黑木耳食品的惩罚性赔偿款共计1000元,本案中应分配赔偿金为125元。原告刘某某诉请要求被告退还该食品货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承担返还货款的责任,原告刘某某亦应将所购买的商品返还给被告,由被告予以销毁。

    本案所涉标的额虽小,但却彰显了公民依法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加,对监督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生产、销售合法合规食品起到重要作用,为维护食品安全、保障身体健康筑造了良好的社会基础、群众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