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攻坚 百日冲刺 松滋法院远赴江苏拘留建筑公司老总

发布时间:2018-07-10  访问次数:875

7月3日,松滋法院执行干警远赴江苏启东,强制执行一起追偿权纠纷案。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成功将被执行人某建设公司宜昌分公司负责人常某某依法拘留。迫于强大的执行压力,常某某第二天便履行了全部判决义务,偿还拖欠了两年多的执行款。

2013年1月31日,被告某建设公司宜昌分公司负责人常某某向案外人贺某某借款50万元,原告王某某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5年4月20日,贺某某因常某某拒不归还借款,向松滋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法院审理后,于2015年5月19日判决王某某偿还贺某某借款50万元,并自2015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本金偿清之日止。2015年7月,王某某主动履行了该判决。2015年7月27日,王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到常某某,要求其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及其利息,常某某称暂时无力偿还,并以常某某的名义给王某某出具54.2万元欠条一份。后来由于常某某一直没有偿还借款,无奈之下,王某某将常某某诉至松滋法院要求其立即偿还担保债务本金及利息共计54.2万元。

2015年12月24日,松滋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决某建设公司宜昌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54.2万元。案件受理费9220元,财产保全费,共计12455元由被告某建设公司宜昌分公司承担。

判决生效后,某建设公司宜昌分公司仍未支付欠款,王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松滋法院执行干警依法向某建设公司宜昌分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某建设公司宜昌分公司仍未履行,承办法官通过电话与公司负责人常某某取得联系,常某某以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等为由,迟迟不予还款,之后电话无法接通,并无法找到其人。松滋法院依法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公司负责人常某某限制高消费。

7月3日,松滋法院执行干警接到江苏启东警方电话,常某某因为私刻公司印章正在江苏接受调查,但由于警方没有掌握切实证据,无法采取强制措施,该失信被执行人正在办理取保候审,故通知松滋法院执行干警,如需要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司法拘留,可以尽快赶往江苏。在接到电话后的当晚8点,执行局副局长李家奎便带领三名执行干警连夜赶往千里之外的江苏。7月4日下午,在江苏启东警方的配合下,执行干警依法将常某某实施拘留措施。

迫于强大的执行压力,7月4日晚上,被拘留人常某某弟弟与原告律师达成和解协议,承诺马上筹措资金。7月5日上午11点,常某某家人将案件执行款、利息、执行费等共计570275元一次性付清。至此,这起追偿权纠纷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文章出处: 松滋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