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宣传之著作权篇

作者: 黄芳    发布时间:2021-04-28  访问次数:588

著作权是作者对作品享有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11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修改,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作品创作出来,作者即享有著作权。为了证明权属,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

著作权的内容: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具体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人基于对作品的利用给其带来的财产收益权,具体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财产权。

什么样的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销售者销售侵害他人著作权的商品是否构成侵权?复制游戏软件侵犯网络游戏著作权如何被追究刑责?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看看荆州法院近期审理的三起涉著作权保护典型案件。

案例一:原告湖北当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A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B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案情介绍:原告湖北当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2月6日,系当图网(https://www.99ppt.com)的经营者,是《感受不一样的民族民俗之傣族传统节日泼水节活动策划PPT模板》等十个PPT模板作品的作者和著作权人。上海A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A网站的经营者,原告经公证登录该网站,在该网址付费(收费单位为被告上海B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为VIP会员后,下载得到“感受不一样的民族民俗之傣族传统节日泼水节活动策划PPT模板-A”等十个PPT模块文件,经比对,下载的十个PPT模块文件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PPT模板作品内容相同。原告据此认为二被告侵害其著作权,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60101.8元。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PPT模板是PPT所用的模板,是PPT的骨架性组成部分,通常包含封面、目录、内页、封底等设计页面,使PPT文件更美观、清晰,PPT模板符合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独创性、表达性、可复制性要求,原告所享有的PPT模板作品著作权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被告上海A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的部分经营范围相同,根据涉案网站的运营模式和涉案作品的发表模式可以看出被告上海A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被告上海A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原告允许将其不享有著作权的涉案十个PPT作品,存放在其经营的网站并通过收取VIP会员费有偿服务的方式提供公众使用,达到盈利目的,侵害了作为著作权人的原告对涉案十个PPT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被告上海B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非第三方收款平台,其收取A网站VIP费用,构成共同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的规定,应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判处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3057.8元。

以案释法: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具有独创性、表达性、可复制性的特征。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前提,要求作品是作者创作的智力成果,该特征使作品可以区分于其他作品,PPT模板的色彩、对素材的排序、动画效果展示等都有独特之处可以相互区分,可以认定具备独创性;表达性是指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而非思想本身,要求受保护的客体有一定的载体,PPT模板本身就是对素材内容的一种表达形式,以电子文件形式为载体,可以认定具备表达性;PPT模板通过电子拷贝或打印可实现复制。PPT模板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案例二: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某超市花台店、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陵县某购物超市著作权侵权纠纷两案

案情介绍:原告自1999年成立以来,专注动漫研发与制作,原告设计制作的《变形警车珀利(RobocarPoli)》系列动画片,在全国81个国家和地区受到小朋友的欢迎和喜爱,《变形警车珀利》动画片及其动画片内的“珀利(Poli)”“罗伊(Roy)”“安巴(Amber)”“巴基(Bucky)”“海利(Helly)”“马克(Mark)”等形象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形成了巨大的市场和品牌价值,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在我国版权局登记获得变形警车珀利动画人物系列变形玩具的美术作品登记证书。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其经营场所销售的涉案玩具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形象,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万元。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通过一系列拟人化的设计与色彩搭配创作出了“安巴(Amber)”“罗伊(Roy)”“珀利(Poli)”“海利(Helly)”等极具特点的玩具形象作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被告销售的涉案玩具与原告登记的上述作品外观相似,属于对变形玩具作品的剽窃,被告销售该商品属于对侵权复制品的发行行为,应当立即予以停止。关于是否赔偿损失,某超市花台店提供了商品合同、进货单且进货单上记载的商品条码与涉案商品能够对应,能够证明其销售的涉案商品系购自于武汉某玩具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2月修正)第五十三条规定,被告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江陵县某购物超市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销售的商品有合法来源,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故原告与某超市花台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原告与江陵县某购物超市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元。

以案释法: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两案中超市的销售行为均侵害的是著作权人作品复制品的发行权。关于发行者的合法来源抗辩权,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修改后为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均有明确规定,该规定逻辑在于销售者并非制造者,如要求销售者在其进购商品过程中保持过高的注意和审查义务,不利于市场交易的效率和稳定性。销售者作为侵权复制品发行者,并不需要审查所售商品是否侵犯第三人著作权,但需确保该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并为此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

某超市花台店保存有其商品的《商品经营合同》《供应商登记表》及进购方盖章的《进货单》,该《进货单》上记载的商品条码、品名与被控侵权商品记载的内容一致,能够相互印证,能够证明被控侵权商品系从武汉某玩具有限公司购得,可以认定该超市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故其具有合法来源的抗辩理由成立,无需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两家超市因其对于进购商品的管理不同导致判决结果的不同,两案例提示小商品的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从合法渠道进购商品,不应进购三无产品予以销售,并保存好供货方盖章认可的进货合同、进货单据并确保所载商品与进购的商品能够对应,合法诚信经营,共同维护市场健康发展。

案例三:被告人童某、虞某等十人犯侵犯著作权罪一案

案情介绍:2019年1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童某等7人通过在网上开设传奇私服发布站,在明知发布站所发布的传奇私服未经授权涉嫌侵权的情况下,仍通过发布站传播侵权作品,并从中获利,2019年期间该发布站共收到涉案资金34400738.12元,扣除相关开支后,被告人童某获利6880147.62元,被告人熊某获利2313796.56元,被告人张某某获利2933478.09元,被告人曾某某获利40000元,被告人罗某某获利50000元,被告人张某某获利30000元,被告人刘某获利3000元。2019年1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虞某等人在其私服游戏工作室内,开发并运营了传奇私服游戏共9款,包括“至尊火龙”“至尊黑暗”等,均未获得传奇游戏官方授权,营运期间被告人虞某共收到涉案资金14419836.74元,扣除相关开支后,其获利2354786.07元,周某获利111440元,胡某获利68000元。该案由洪湖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洪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洪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童某等7人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运营传奇私服游戏,仍为其在发布站上发布广告,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虞某等3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架设“至尊火龙”“至尊黑暗”等九款传奇私服游戏并进行网络传播,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十名被告人犯侵犯著作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积极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及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等情节,对十名被告人分别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共计670.5万元(均已缴纳),退缴的赃款3573917.02元依法没收,公安机关扣押的犯罪工具依法没收。

以案释法:该案为一起利用复制游戏软件侵犯网络游戏著作权的典型案例,被告人窃取网络游戏著作权人的作品成果,未经授权而架设、运营游戏私服,在互联网上进行推广传播、谋取暴利,严重地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同时也破坏了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

该案办理中,被告人童某等积极退赔被害单位损失1000万元,被告人虞某就退赔与被害单位达成和解,为著作权人挽回经济损失,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该案对于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坦白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及退赃、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均依法从轻处罚。裁判结果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坚持并处罚金及没收违法所得、犯罪工具,剥夺犯罪分子的非法获利和再犯能力,坚决不让犯罪分子从犯罪行为中获得经济利益,通过刑事司法保护净化文化市场运行环境。 


文章出处: 民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