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讼文书审校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1-12-16  访问次数:15178
为保证诉讼文书准确无误,杜绝文书质量差错,提高办案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诉讼文书的审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拟稿人草拟诉讼文书并打印清样后,应仔细审查核对确认如下内容:1、诉讼文书的种类、适用范围、格式、要素、制作内容等符合规范;2、诉讼文书标题、案号、诉讼参与人的称谓与基本情况、案件的由来与审理经过等均与卷内材料一致;3、对控辩双方或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与请求、辩护人或代理人的意见、原判主要内容与裁判结果的概述均根据原始记录或材料进行;4、核对诉讼文书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纳与庭审笔录、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笔录记载的一致,均有据可查;5、核对所有的日期、数据,所有的索引和引用均正确无误;6、审查核对裁判理由、裁判结果与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笔录记载的一致,并涵盖了所有的诉讼请求;7、逐字逐句审查核对文字、语法、标点、日期、数字、署名等正确无误。
 
      二、拟稿人审查核对确认无误并签名后,分别交合议庭成员审核。合议庭成员应共同审核修改,确认无误后签名,再报庭长审核。合议庭成员、庭长应查看案卷材料,认真负责,审核前条所列内容。
 
      三、经合议庭成员、庭长审核签名后,案件承办人再报送院领导审核签发。经院领导审核签发的清样是诉讼文书原件,应予归档存查。
 
      四、承办人应将院领导审核签发的诉讼文书原件递交文印室印制一份正式文本后,交庭长最后审校。未经庭长最后审校,文书不得付印、加盖院章和送达。庭长审校诉讼文书应与案件承办人共同进行。经庭长最后确认诉讼文书正式文本确无错误并在诉讼文书原件上签署“同意付印”字样,方能付印、加盖院章与“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章。由庭长签发送达诉讼文书的回证,准许送达。
 
     五、本院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