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一庭案件质量分析整改报告

发布时间:2011-12-16  访问次数:4864
为贯彻执行全省法院院长会议精神,刑一庭围绕审判质量这一主题认真分析了2009年至2010年7月3日以来最高法院和省高院改判和发还重审的案件,结合案件实际查找自身问题和原因,现汇报如下:
一、省高院、最高法院改判和发还重审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9年受理刑事案件80件,改判11件,占全年收案的13.7%。发还重审案件4件,占全年收案的5%。2010年上半年受理案件56件,改判5件,占收案的8.9%,发还重审案件5件,占收案的8.9%。2009年至2010年7月31日,发还重审的案件共计8件,其中,最高法院发还重审2件,省高院发还重审6件。改判案件16件,其中最高法院发还省院改判3件,省高院改判13件。现就发还和改判案件的封建情况作具体汇报。
(一)发还重审的9件案件,归纳分为二种情况
1、是因事实、证据原因发还重审5件,主要问题是案件事实不清或者是证据不足而造成的,其主要原因是案件承办人和合议庭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审查不细致,对存在的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 
(1)如周贤彬故意杀人案。2008年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周贤彬在菜场内睡觉,被回该地休息的流浪人员龚维耀踢的几脚,被告人被踢醒即恼怒与龚发生打斗。被告人用砖头、菜刀等物砍、砸龚维耀头面部,致其面容全毁,颅脑损伤而死亡。死者面部毁坏,其身份经外地赶来的两个哥哥辨认为龚维耀。合议庭以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以被害人有一定过错,二人均为流浪人员,酌情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同意合议庭意见,并报请省院复核。复核中省高院对死者及其兄进行DNA鉴定,其结果与辨认结果不符,不能确定死者就是龚维耀。认定被告人周贤彬杀害龚维耀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发回我院重审。
(2)再如范海平、罗明亮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范海平与被害人鲁晓素有矛盾,为报复。2005年7月1日由范海平幕后指挥、提供资金,罗明亮邀人现场指挥,在公安县八号宾馆310房将鲁晓砍伤致死,彭旭砍成重伤。合议庭以范海平报复他人提供资金,指使罗明亮邀人实施犯罪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判处范海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罗明亮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同意合议庭意见,该案上诉后,省高院复核中,范海平揭发其系李善前指使并由李提供资金。省高院以不能排除李善前在本案中指使并出资伤害被害人鲁晓的可能性,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还我院重审。
另三件案件周文峰故意杀人案、邹旭旭抢劫案、王善林贩毒案也是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发还。
2、是因程序违法发还重审的4件,主要问题是未对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及被害方的民事权利的保护。刑事判决中采用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其主要原因是承办人重实体轻程序和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的。
(1)如李红俊、李清平、梅军故意伤害案。2008年7月31日,李红俊邀约梅军、李清平等人,被告等人持钢管对被害人杨又保殴打,杨又保被打中脖子倒地,经救治无效,于8月2日死亡,该案审理中被告等人提出“杨又保颈髓损伤伴迟发性出血是否必导致其死亡,要求进行司法鉴定”,承办人未采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红俊十年,李清平十五年,梅军、冯方华各四年徒刑。该案上诉后,省高院以剥夺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判为由,发还我院重新审理。
(2)再如张家新故意杀人案。张家新与被告人梁德芬勾搭成奸,合谋杀害梁的丈夫。2008年11月27日晚9时许,二被告合谋将梁的丈夫杀死,并伪造其被土墙倒塌压死的假象。在审判过程中,承办人让出庭鉴定人在旁听席旁听。合议庭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家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梁德芬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及辩护人上诉。省高院经复核,以让出庭鉴定人旁听了本案庭审,判决采用了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违反了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为由,发还我院重审。
除此之外,还有对刑事案件中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口头驳回其诉讼请求,对附带民事原告人提出的民事赔偿被告人未通知其参加诉讼等。而发还重审的,如成亮、丁强故意伤害案,都属这类情况。
(二)改判的16件案件,归纳分为三种情况
1、是没有准确地把握适用法律、政策的标准。
(1)如刘从汉抢劫杀人案,刘从汉与被害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一次在被害人家闲谈时,得知被害人家有钱,遂向其借钱遭到拒绝,被告人即对其殴打、掐颈部,将其头部朝地下猛击,见其未死,又用电话线勒住被害人颈部,致其当场死亡,随后劫走现金12000元及其它物品,逃离现场。随后准备外逃时,其亲属报警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一、二审均以刘从汉抢劫杀人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判处死刑,最高法院复核时,以刘从汉虽不具备投案自首情节,但鉴于其亲属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将刘抓获,可对刘从汉从轻处罚为由,不予核准,发还省高院重审,省高院从轻判处被告人刘从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再如胡庆菊伤害案。胡庆菊与丈夫孟令兵因承包鱼塘一事经常争吵。2009年6月2日7时许,被告人喂完鱼后在姐夫家闲聊,其夫来到姐夫家对被告人辱骂、殴打,胡庆菊无奈持镰刀一刀将丈夫左侧背部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治保主任赶到被告家,让胡庆菊在家等候公安机关来人处理,被告人应允。合议庭考虑双方系夫妻关系,被害人有过错,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胡有期徒刑十三年。上诉后省高院以被告人按照治保主任要求,在家等候接受公安机关处理,并在公安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以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改判其有期徒刑十年。
(3)还有马金波故意伤害案、王易鑫、万克云抢劫案,在这些案件中如何把握和准确理解罪行极其严重、手段极其残忍等适用法律、政策的标准。
2、是对附带民事诉讼的重视不够,调解力度不大。
在省院改判的16件中有7件案件是增加了赔偿而改判的,占改判案件43.7%。这类案件因民事赔偿工作在省高院有突破,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而被改判,这说明我们的调解工作做得不够,力度不大而造成的,具体案件中不举例说明。
3、是因对事实和法律的理解、认知的角度不同而改判。
(1)如木合塔尔江·木民贩毒案,荆州吸毒人员汪少峰在广州与木合塔尔江·木民相识,以购买毒品为由,让被告人木合塔尔江·木民送毒品到荆州,被告人与其情妇严红梅携毒品来荆,并分开居住,当汪与被告人在旅社商定交易时,公安机关在另一旅社将严红梅及毒品查获。合议庭以被告人木合塔尔江·木民贩卖毒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严红梅十年徒刑。被告人上诉后,省院二审认为,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但对贩卖毒品罪的犯罪形态认为为未遂不当,而将未遂改判为既遂。
(2)再如:王巧凤贩卖毒品案。2008年1月1日,被告人携带毒品从武汉来荆州,在红门路车站交易时被当场抓获。从被告人身上收缴麻果、冰毒、K粉共计241.66克。合议庭认为被告人贩卖毒品已超过50克以上,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省高院认可了该理由,改判其有期徒刑十五年。
二、今后审判工作中应当着重注意和把握的问题
上述16件改判案件和9件发还重审案件,究其原因,主要在三个方面,一是没有严格做到案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二是没有准确把握和理解适用法律、政策的标准,思想上存在着诸多顾忌;三、审判人员自身存在着不足,制约了案件质量的提高。
为什么我们在事实、证据的审查没有把好关,为什么我们在程序上还犯低级的错误?问题的根源在哪里?当然有部分案件的侦查工作确实存在问题,但更主要的原因我们认为是审判人员自身存在的不足,致使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的审查认定不细致、不严格,对存在的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对已发现的问题不深究、不补充、不纠正,不当一回事。对诉讼程序不重视,不依法。在准确把握和理解适用法律政策方面,思想上存在诸多顾忌,对量刑情节的把握上困惑较多,把握较难等等,这些都制约了案件质量的提高。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判人员在准确地理解适用法律、政策方面认识不高、思想不解放,对具体的量刑情节的把握上困惑较多。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法定的从轻情节易于把握,但对酌定的从轻情节如何把握,直接关系到对案件的正确处理和对罪犯的慎杀、少杀,在审判实践中,有以下几种酌定情节很难把握。
1、重大、恶性案件中的被告人亲属报案或者被告人亲属被迫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抓获,是否可以酌定从轻处刑。最高法院对我院判处的死刑案件中,有些案件被核准,有些案件未被核准。如刘从汉抢劫杀人案,一、二审均以刘从汉抢劫杀人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判处死刑,最高法院复核时,以刘从汉虽不具备投案自首情节,但鉴于其亲属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将刘抓获,可对刘从汉从轻处罚为由,不予核准,发还重审。与此同时,最高法院对有些案件没有刘从汉案件恶劣,亦核准了死刑。这类情况在今后的审判中还会大量出现,如何把握,亦未有一个尺度,让审判人员无所适从。
2、亲属、邻里之间犯罪的认定与把握。目前在我院审判的刑事案件中有四分之一的案件为亲属、邻里间犯罪,现最高法院把这类犯罪在处理上基本上认定为需从轻处理的酌定情节,恰是这类案件的处理又非常棘手,酌定从轻情节很难把握。如万克云抢劫杀人案,被告人与死者系舅父关系,被告人趁被害人外出之机,撬门进入其家行窃,被害人提前回家与被告人撞见,被告当场行凶用扁担、钳子打击被害人头面部,将被害人拖入水沟中,用脚将被害人头部踩入水中,致被害人颅骨骨折、脑挫伤、溺水死亡。一、二审均以被告人为灭口,当场行凶将被害人杀死,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判处死刑,最高法院复核认为,鉴于本案系亲属间犯罪,本质仍属民间矛盾引发的案件,不同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抢劫犯罪等情况,对被告人可不必立即执行,发还重审。是否凡是亲属间犯罪的案件本质都属民间矛盾引发,都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这违不违背立法的本意。
3、民事和解的酌定从轻情节,是否适合于严重刑事犯罪,对严重刑事犯罪进行民事和解是否放纵犯罪?如黄金金入户抢劫杀人案,被告人为筹钱去外地会见女网友,潜入被害人家中,持木榔头连续猛击被害人头部致其死亡。审判中被告亲属愿意赔偿。一、二审以被告人入户抢劫杀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判处死刑,最高法院复核认为被告方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谅解,对被告人可不立即执行,发还重审。在现实中判决赔偿很难实现,被害方为得到赔偿,同意谅解罪犯,被告方亦愿意出钱赎刑。如张艺强奸案,被告人强奸朋友的妻子遭到反抗,被告人采取掐脖子、将其头部朝地上连续撞击、用刀捅等手段将其杀死,审理中,被害方坚决要求赔偿,双方以30万元达成民事和解,被害方同意谅解被告人,被告人被判处死缓刑。宣判后,群众反应较大,省院也批评我们,恶性犯罪为什么不杀。使我们在处理严重犯罪案件上进行和解时心有余悸。被害方亲属理解,人民群众不理解。再如王程抢劫案,王程先后五次抢劫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审理中,被害方要求巨额赔偿,被告方先后赔偿37万余元,达成和解协议,拿到钱后,其父亲又到处上访,多次去北京缠访,认为法院放纵罪犯,洪湖市政府先后拿出10多万元安抚,仍无济于事,其扬言去上海世博会上访。对严重刑事犯罪进行严厉打击,这是立法的本意,对这类案件适不适用民事和解?不和解吧,增加了社会矛盾;和解吧,是否放纵犯罪?如何把握?
4、准自首情节的认定与把握,在审判实践中没有一个具体的掌握尺度,很难把握。
在审判实践中归纳为准自首的情节除最高法院解释的几种情节外,还有以下几种在最高法院的判例中经常适用:1、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打电话报案;2、被告人在案发现场和家中等候公安机关;3、被告人委托他人报案的;4、被告人亲属征得被告人同意后向公安机关打电话和报案。如我院审判的王华冬故意杀人案,被告人在“面的”揽客中与同行发生冲突,双方发生殴斗,被告人操起农具摊上的镰刀朝甲被害人左肋部猛砍一刀,又朝前来劝架的乙被害人头颈部猛砍二刀,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被告人作案后打电话给公安局称其马上到派出所(未向公安机关告知自己的姓名和作案的事),但其未去公安机关而是选择去医院打探消息(公安机关与医院是相反方向),在前往医院途中被抓获。一审、二审均未认定为自首,以犯罪情节恶劣,后果极为严重,判处被告死刑。最高法院裁定中认定被告人打电话的行为系自首情节。再如胡庆菊故意伤害案,按照治保主任的要求,在家等候公安机关的行为,省高院认定为自首情节。这些在实践中很难把握。      
(二)审判人员自身存在不足。(1)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识不高,理解不透,把握不好。有的案件未能充分体现政策,有的案件因内外压力而上交矛盾,导致裁判宽严失当。如黎刚故意杀人案:被告人和妻子在广场上遛狗,与被害方的狗发生矛盾,而踢打了被害方的狗,双方发生争执和打斗,被告人持刀朝被害人连捅十多刀,致其死亡,随后逃至湖南。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父母的带领下将被告人抓获。该案系民间矛盾引发的,又在其亲属的协助下抓获被告人,依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不必判处被告人死刑,但由于被害方四处上访,不要赔偿,坚决要求判处死刑。承办人迫于压力,最后判处了被告人黎刚死刑。(2)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超过法定期限的现象未能完全杜绝,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依然存在,如让出庭鉴定人旁听本案的庭审,庭后调查收集的重要证据没有进行质证就直接在判决中引用,或在收集证据时由审判员自己一人完成等等;(3)审理附带民事部分不如审理刑事部分认真负责,也不愿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能赔就赔不赔就判,调解力度不够;(4)对刑法规定的“无罪推定”原则还不能真正得到贯彻,对于有疑点的案件只能采取留有余地的判决,不能真正做到疑罪从无。(5)审判权有时“虚置”,人民陪审员无法在审判中真正发挥作用,合议庭的意见往往就是主审法官的个人意见。(6)审判人员责任心不强,对工作马马虎虎,不负责任,工作中怕吃苦,不愿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等等。上述审判人员自身存在的问题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刑事案件的审判,影响了司法的公平、公正,影响了案件的质量。
三、整改措施
(一)实行案件承办人责任制;改判、发还重审案件庭长负责制,切实把好三关。
对刑事案件实行案件承办责任,采取谁承办谁负责的办法,把确保案件质量的考评纳入每月、每季、年终考核目标,切实把好三关,即承办人案件审查关、合议庭案件评议关、院、庭长审查复核关,对案件层层把关、人人负责。案件的承办法官、合议庭、院、庭长要各司其职,共同把好案件质量关。承办法官要仔细阅卷,认真思考,对案件全面深入掌握,及时发现案件存在的问题,通过开庭、调查、补证、调解解决问题。如实全面地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合议庭成员要切实解决,不是主办法官不负责的思想,对合议庭案件要象自己承办的案件一样,吃透案件,积极参与案件审理活动,与承办法官形成合力,共同审理好刑事案件。庭长、主管院长列席合议庭评议案件时,要带头认真、严格审查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及诉讼程序,把好合议关。院、庭长审查案件时,要认真阅卷,严格把关,建立对改判、发还重审的案件,庭、院长负责制。
(二)进一步加强对刑事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证据的审查判断是审理刑事案件最为重要的工作之一,直接关系到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最近,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利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两个规定对死刑证据的审查判断提出了明确的标准和要求,对于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提高死刑案件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庭将进一步要求全庭审判人员深入学习、研究两个《规定》,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另外,要求审判人员重视被告人、辩护人对事实、证据提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助于我们兼听则明,发现案件事实、证据上存在的问题,是确保死刑案件质量的重要保障。从两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看,案件事实、证据存在的问题在被告人或辩护人的辩解或辩护意见中大多有所反映。应该说,被告人比法官更清楚犯罪事实的本来面目,对于事实、证据存在问题的案件,被告人的辩解可能直接为法官提供了事实的真相。当然,大多数被告人为减轻罪责存在狡辩的情形,法官应仔细甄别,但绝不能因此而忽视被告人的辩解意见,放过任何一条查明案件事实的途径。同时,加大力度检查、落实执行程序法,确保每件案件程序合法,经得起检查。
(三)加大民事赔偿调解力度,构建和谐。民事赔偿调解工作还存在力度不大的问题。有一定数量的案件是因民事赔偿到位,取得被害方谅解而被改判和发回重审。要求全庭审判人员要站在严格控制死刑、化解社会矛盾的高度来认识和处理,切实克服怕麻烦思想和畏难的工作情绪,积极主动开展民事赔偿工作,开动脑筋,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努力促成调解结案。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也要尽力做好赔偿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经济损失,同时正确处理好民事赔偿与量刑的关系。开展刑事和解工作,以修复社会关系为着眼点,以快速解决矛盾纠纷为切入点,以有效教育挽救被告人为落脚点,并将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放在突出位置,着力构建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