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合同又拖欠工资 沙市区法院为劳动者维权
作者: 沙市区法院 魏玖斌 发布时间:2017-08-02 访问次数:1281
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拖欠劳动者工资,胡某将湖北荆州东特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作为被告诉至沙市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以及社会保险费用,沙市区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进行该案件。
经审理查明,原告胡某某于2014年7月到被告处工作,2016年2月29日离职,约定月工资为3450元,被告应付原告在职期间工资共计69000元(3450×20个月),扣除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的22810元工资和原告向被告借支的26040元,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20150元。
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最多11个月),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7950元(3450元×11个月)。
原告以被告拖欠工资为由解除了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且被告拖欠工资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6900元(3450元×2年)。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工资2015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795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900元,合计金额65000元。关于被告是否应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缴纳2014年7月至2016年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的问题,因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将另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