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中院民四庭以化解矛盾纠纷为目标注重调解效果好

发布时间:2011-12-05  访问次数:1931
    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中院民四庭牢固树立“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司法理念,以化解矛盾纠纷为工作目标,将调解贯穿于审判全过程,讲求调解艺术,把握调解原则,成功调解多起复杂、疑难、新类型案件,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PUMA AKTIENGESELLSCHAFT RUDOLF DASSLER SPORT)以武商荆州量贩店、好邻居天桥分公司、荆州万家福、荆州好又多超市等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2009年元月8日起诉到荆州中院。原告是世界知名企业,拥有PUMA商标、美洲豹等图形商标,在世界范围内享有极高知名度和良好声誉。民四庭在审理过程中,严格遵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和国内知识产权法律规定,对中外当事人一视同仁,确保审判的中立性,注重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从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角度,充分发挥涉讼调解优势,着力调解,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在民四庭的积极努力下,原告与四被告分别达成了和解协议,四被告及时自觉履行了和解协议。
 
      湖北富迪公司因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而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一案,这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申请撤销终局裁决案件,系我院首例新型劳动争议案件,在实体处理和程序上,均缺少相应的配套法律法规,审判实践中能适用的法律依据比较少。民四庭在审理过程中,考虑此类案件的特殊性,倾向调解结案。合议庭主动约见双方当事人,积极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在调解的过程中,针对双方对赔偿金额互不相让的情况,法院详细向企业宣讲法律政策,从企业的社会责任、法律责任、企业形象等多个角度为企业分析得失,同时耐心为劳动者进行明法释理疏导工作,让其知晓企业现有困境,明白企业为劳动者提供就业解决生活困难社会责任的艰辛,情理法并用,双方达成了和解并当即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