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剑“执行难”!荆州公检法联合出台《细化方案》严打拒执犯罪

发布时间:2025-09-18  访问次数:295

            日,为进一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细化方案》(以下简称《细化方案》),旨在凝聚打击合力,重拳出击,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以下简称“拒执”)的犯罪行为,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决捍卫司法权威与法律尊严。

聚焦重点-明晰证据材料,强化可操作性

《细化方案》的核心亮点在于进一步明确涉嫌拒执犯罪的证据材料,为侦查、起诉和审判提供了极具操作性的指引。特别是有履行能力的证据材料,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或者妨害执行的证据材料。

有履行能力的材料。包括证明被执行人、担保人拥有清偿判决、裁定确定债权能力的有关证据材料或者能够以自己的行为或者委托他人在判决、裁定期间完成判决、裁定确定应履行的行为义务的证据材料;证明属于协助执行义务人的工作职责、业务范围或者协助执行义务人持有、控制判决、裁定指定交付的财产、财产权证或者其他物品的证据材料及上述财产被采取执行措施的材料。

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或者妨害执行的材料。包括证明被执行人、担保人隐匿、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证据材料,担保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执行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证据材料;协助义务人接到执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证据材料;执行人、担保人、协助义务人与国际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的证据材料;被执行人因妨害执行或因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状况、违反执行法院限制高消费等已被执行法院采取民事强制措施的证据材料;犯罪嫌疑人以暴力、威胁、聚众等方式阻碍执行的证据材料,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的证据材料,履行义务人占有财物、票据的证据,在房屋、土地上工作、生活、活动的证据材料;与他人串通,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的证据材料;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证据材料或者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等证据材料;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证据材料等。

凝聚合力-构建有效衔接的打击链条

《细化方案》的一大突破在于建立了市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之间高效、顺畅的协作机制。

法院主动移送。执行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涉嫌拒执罪的,应及时收集、固定、保存证据材料,必要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先行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并在不迟于司法拘留届满前七日内,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七日内立案侦办。公安机关收到执行法院移送材料后,应在七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书,并书面通知执行法院。

检察机关司法监督,及时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可以提请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的拒执刑事案件,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起公诉。

彰显温度和力度-敦促履行与严厉打击并存

《细化方案》重剑出击,打击拒执罪的同时,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拒不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在立案侦查阶段,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依法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从宽处罚,以此引导和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定义务。

荆州法院三年来共审理31件打击拒执案件,公诉定罪率100%;2025年已向公安机关移送侦查17件,提起公诉13件,公诉转化率高达76.47%,打击拒执的力度和效果逐年提升。《细化方案》的联合出台,是荆州公检法系统向“执行难”宣战的重大举措。下一步,荆州法院将持续深化与检察、公安机关的协作,构建协同更紧密、打击更精准、震慑更有力的联动机制,提升执行震慑力和司法公信力,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






文章出处: 荆州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