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岂能占为己有?辱骂法官更应受罚!

作者: 张仁    发布时间:2018-03-29  访问次数:502

近日,一名案件当事人因无故侮辱、诽谤案件承办法官及法院工作人员,经法院调查取证后被处司法拘留15天,罚款人民币1万元。

熊某(女)随其母亲去银行办理业务,因银行工作人员的疏忽,把另一客户的2万元钱存入了她母亲的账户,几天后,熊某察觉到银行的错误,立马将这2万元取出占为己有。银行发现这一情况后,找熊某讨要未果,于是将她和她母亲诉至法院,要求返还不当得利。因熊某在外地,书记员通过微信的方式向她送达了一系列的法律文书,熊某收到文书后,在微信上谩骂、侮辱书记员,其中仅辱骂的语音信息便有近百条,书记员不得已停用了微信账号。但熊某依旧不依不饶,找到案件承办法官的电话号码,开始发语音信息谩骂、侮辱法官。此案件的承办法官、书记员始终容忍,没有与熊某发生冲突,多次告诫熊某侮辱、诽谤法院工作人员已经涉嫌违法,但熊某不予理会。

314日,得知熊某已经返回公安,承办法官、书记员遂找到熊某向她送达裁判文书,熊某当众骂声不断,对承办法官进行人身攻击,并拒绝签收,甚至叫嚣“在公安,我看谁能把我怎么样?”,引发群众围观。熊某肆意抵毁法院和法官的形象,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干扰法官正常办理案件,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经院长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法院对熊某做出拘留15日,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决定。

据悉,在对熊某实施拘留措施的第二天,她的家属随即找到案件承办法官,代她向法官、书记员道歉,返还了银行的2万元,并缴纳了1万元的罚款。在拘留执行一段时间后,法官提审熊某,熊某没有了之前的嚣张气焰,主动认错,鉴于她认错态度较好,法院提前解除了对她的拘留措施。


文章出处: 公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