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

发布时间:2011-12-16  访问次数:14704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认真履行审判职能,为建设社会主义
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出发,明确提出把“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全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使农业生产力水平有较大提高、广大农民的生活有明显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得到加强、农村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继续推进。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关精神,积极发挥人民法院依法调节经济纠纷和化解社会矛盾的职能作用,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现就做好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公正高效地审理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关的各类案件
(一)加强对土地承包、农副产品购销等各种涉农案件的审理,稳定农业生产关系和生产条件。依法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愿、有偿、依法流转,保护各种形式的规模化经营,保障农业补贴政策的实施;依法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纠纷,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审理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城镇化中发生的纠纷,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依法妥善处理农产品流通领域的纠纷、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纠纷、农村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纠纷和因农村合作组织发生的纠纷等,注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依法促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民收入的提高。
(三)妥善处理农民相互之间的矛盾纠纷,促进农村社会和谐。重点审理好民间债务、离婚和赡养纠纷、邻里纠纷、地界纠纷、水事纠纷等案件,维护和谐、和睦的社会关系和家庭关系。
(四)妥善审理涉及农民工权益的纠纷,促进农业剩余劳动力顺利向非农业转移。快审、快结、快执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劳务纠纷和工伤赔偿纠纷等案件,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
(五)依法制裁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各类犯罪行为。加大对违法侵占耕地行为的惩处力度,保障耕地保护制度的执行;严厉制裁贩卖假种子、假农药以及制造、销售伪劣药品、产品等坑害农民切身利益的犯罪行为;严厉惩处故意杀人、伤害、盗窃以及聚众赌博等严重危害农村社会稳定的犯罪行为;严厉惩处盗窃耕牛等破坏农民生产工具和生产设施的犯罪行为,保护农民的正常生活和生产经营;严厉打击破坏选举等危害农村集体民主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促进农村基层民主制度的健康发展;依法严惩侵占、贪污、挪用粮食补贴的犯罪行为,保障国家惠农政策的顺利实施;严厉惩处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农村五保供养款的行为,保障《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的执行和农村困难群众的生活。
(六)妥善处理农村税费改革、乡镇机构改革、土地征用制度改革中发生的纠纷,促进涉及农村、农业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为农村、农业的发展提供体制和机制保障。
(七)加大对涉及资源环境保护案件的审判力度,依法制裁乱砍滥伐、制污排污以及滥捕滥伐野生动植物等各种破坏资源与环境的行为。
二、以“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为根本指导方针,把司法为民的要求贯穿到处理涉农案件的每一个环节
(一)注重提高涉农案件的审理质量和效率。对涉农案件坚持快立、快审、快结、快执,必要时可设立专门合议庭或配备专门人员审理或执行涉农案件。在立案时,对有诉讼请求,但不能书写诉状且委托他人代写有困难的农民当事人提供必要方便,如实记录其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对农民当事人因肢体残疾行动不便或身患重病卧床不起,确实无法到法庭起诉且没有能力委托代理人的,可上门接受起诉材料;农民当事人到人民法庭起诉,人民法庭有权受理的,应当接受起诉材料,不得要求其到所在基层法院立案庭起诉;农民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内容和形式不符合规定的,告知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更正,做到一次讲清,不得因起诉要件以外的瑕疵拒绝立案。在审理时,对于事实比较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明确的涉农民事案件,应多适用简易程序,采取速裁方式,迅速解决纠纷,减轻农民诉累。
(二)加大对确有经济困难的涉农案件当事人实行司法救助的力度。完善和执行各项司法救助措施,加大对涉农案件当事人的司法救助力度。依法保障进城务工人员的权益,对追讨工资、工伤抚恤等诉讼,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依法对其缓、减、免收诉讼费。
(三)高度重视涉农民事案件的诉讼调解和执行和解工作。大力倡导以和谐方式解决涉农矛盾和争议,加大诉讼调解和执行和解力度,在合法、自愿的原则下,积极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和和解协议。加强与基层党委、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密切配合,依法妥善处理涉农矛盾纠纷。发现群体性、矛盾易激化的涉农纠纷,及时向院领导汇报并和有关部门联系,积极做好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四)在人民法庭实行巡回审理制度,方便农民群众诉讼。设立便民法庭,根据实际需要,在辖区内进行巡回就地办案;辖区面积较大、交通不便的人民法庭可在辖区内选择几个固定的巡回审理点,不定期开庭;虽然交通比较方便,但在农忙季节或者审理赡养、人身损害赔偿等当事人行动确有不便的案件,人民法庭可不定期地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加大人民法庭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力度,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有效地运用社会力量及时解决涉农纠纷。
(五)结合审判工作,加强对农村、农民的法律宣传,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推进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新闻媒体的沟通和协作,共同举办法制类宣传节目,扩大法律宣传范围,拓宽法律宣传渠道,帮助农民增进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杜绝不良习俗;建立导诉制度,加强司法释明工作。
三、加强法院自身建设,满足农民群众进行诉讼的要求
(一)坚持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原则。加强人民法庭队伍建设,把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联系群众、廉洁奉公的法官充实到人民法庭,确保审判功能的有效发挥;加强人民法庭的物质装备建设,为人民法庭提供物质保证,满足巡回审判工作的需要。
(二)加强对法官行为的约束,严肃审判纪律和审判作风。认真执行《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的规定,确保公正廉洁。重点解决制约司法公正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坚决纠正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重点查处法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枉法裁判的案件,树立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良好形象。
(三)加强对涉农案件的调查研究,提升审理涉农案件的司法水平。经常深入农村开展调研,做好调研、信息工作,及时反映、研究和解决涉农案件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为领导决策和审判工作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