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中院出台《实施意见》 主动接受人大监督

作者: 王俊辉    发布时间:2018-03-23  访问次数:439

为进一步增强人大监督的实效性,更好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荆州中院根据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司法工作监督的决定》,专题制定出台《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司法工作监督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推动接受监督工作进一步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

《实施意见》要求,要牢固树立“监督就是爱护,监督就是支持,监督就是帮助,监督就是指导”的工作理念,充分认识接受人大监督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始终坚持把接受人大监督列为党组重要议事日程,与审判业务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考核,全面落实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司法工作监督的决定》一系列工作要求。

《实施意见》指出,要及时主动向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汇报重要会议精神、重要工作安排、重大敏感案件的审理情况。坚持定期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高度重视专项工作报告,认真落实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监督意见。丰富完善定向联络、定向通报制度,利用“一官两微”等新媒体,实时推送审判执行工作信息,对代表提出的建议,做到100%见面、100%回复、100%满意。同时,《实施意见》从重大事项汇报、年度工作报告、代表联络机制、代表建议办理、公开平台建设、内部监督机制等十个方面对接受人大监督工作进行了细化分工,逐一明确了责任人与责任部门,确保接受监督全方位、“零死角”。

《实施意见》强调,要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与路线图,在做好日常工作基础上大胆实践,积极探索,主动思考工作侧重点,在接受人大监督上出新招、出实招,实现审判工作与监督工作的良性互动,确保法院工作自始至终置于人大的有效监督之下,推进法院各项工作全面提升。


文章出处: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