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私架电网捕野兔 获刑3年

发布时间:2024-11-06  访问次数:335

 

在我国,野兔种类繁多,有的被列为国家级保护动物,还有的被归为“三有”保护动物,他们都是受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猎捕了,可能构成犯罪;另外,如果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可能会造成更严重的刑事犯罪。

近日,公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被告人冯某因在公共场所私自架设电网且造成一人轻微伤,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情回顾

2023年10月,冯某听说野兔肉有治疗糖尿病的功效,遂带上自己在松滋市购买的电瓶、升压器、铁线及自己制作的绝缘棒架设电网捕野兔。冯某驾驶其红色摩托车从自己家中出发,行驶至狮子口镇的光伏发电作业区,沿着光伏发电作业区的生产路每隔10米铺设一根绝缘棒,然后将铁线架设在绝缘棒上,最后与升压器和电瓶相连,就这样架设了100米左右的电网。

约十分钟后,秦某从此经过,不慎踩到冯某架设的电网上,导致其右脚脚底因电击受伤。而冯某看到有人受伤后,直接拔掉电线携带电瓶和升压器驾车逃离现场。

案发后经司法鉴定,秦某的受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在公共场所私自架设电网的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性,且造成一人轻微伤的危害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后续被告人冯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秦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三年,对其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三有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共计1700多种。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不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还会对自然生态链和生态平衡造成不可逆转的侵害。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狩猎或者破坏。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牢牢树立生态底线意识和法律红线意识,切勿因兴趣、喜爱等原因实施非法猎捕、买卖和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更不能以危险方法捕捞野生动物,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文章出处: 公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