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沙市法院快审快结涉金融案件

发布时间:2018-11-26  访问次数:578

作为经济和社会的血液,金融的安全和稳定,直接影响到经济与社会的整体发展。近年来,涉金融类债权案件频发且增长较快,涉金融类案件往往涉案金额大、牵涉范围广,妥善审理涉金融债权案件对维护金融安全至关重要。

在沙市区法院审理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刘某某因承接工程施工需要流动资金周转,于2012年9月12日与荆州农商银行立新支行签订金融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刘某某向荆州农商银行立新支行申请借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36个月,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的,在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30%罚息,借款人按月结息,分期还本。被告石首市某投资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石首市建宁大道的房屋和土地提供抵押担保,被告别某某、湖北某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荆州农商银行立新支行于2012年9月20日将贷款本金2000万元发放给被告刘某某,并确定贷款年利率为8.64%,贷款到期日为2015年9月20日。贷款发放后,被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21日起未足额支付到期应付利息,2015年9月20日贷款到期后被告刘某某拖欠贷款本金2000万元以及利息、罚息。

沙市区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刘某某偿还原告湖北荆州农商银行贷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原告湖北荆州农商银行对被告石首市某投资有限公司位于石首市建宁大道的房屋和土地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别某某、湖北某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对被告刘某某所欠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今年以来,沙市区法院已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50件,同比上升28%;在处理涉金融债权案件时,沙市区法院坚持“快立、快审、快判、快执”,竭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切实维护金融安全。


文章出处: 沙市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