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判刑1年,罚款2万!

作者: 吴婷婷    发布时间:2022-05-10  访问次数:3104

近日,江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刘某(化名)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底至2021年10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在微信群内以每条5元到7元的价格向营业厅工作人员(另案处理)收购手机号码与验证码,然后再以6元到8元的价格出售给其上线,刘某从中获利2万余元。2021年10月,公安民警将刘某抓获。2022年3月,刘某亲属代其向公安机关退缴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其他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到案后积极退赃,如实供述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决刘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大数据时代,我们一定要增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不轻易提供个人信息,特别是身份类证件信息,谨防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电信诈骗、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的工具,给自己和他人造成损失。在此提醒大家,手机在修理等需要他人进行操作时,一定要注意其操作是否超出范畴;网络购物谨防钓鱼网站;已经废弃的包含个人信息的资料、单据,一定要妥善处理好;身份证复印件上要写明用途;求职简历只提供必要信息,不要过于详细填写本人具体信息,尤其是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2021年1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更是针对个人信息领域制定的一部专门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文章出处: 江陵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