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九年无法过户 法院判决原房主履行义务

作者: 夏梦丹    发布时间:2017-12-06  访问次数:901

最近,家住公安县的付先生遇到了一件烦心事,九年前买的房子一直没办过户手续,当初卖房的人总是以各种借口推诿,不配合,甚至还不承认收到了房款。

    2008年8月,付某与陈某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付某在合同签订当日将购房价款25万元付给了陈某的妻弟宋某,余下价款也均由宋某分次收取,至2009年元月付先生将所有价款66万元全部付给了宋某,宋某收到价款后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交付给了付某。之后,付某便一直居住在上述房屋中,而房屋的过户手续,原房主陈先生一直拒绝办理。

陈先生表示,自己并未同意由宋某收款,宋某也未将所收价款交给自己。而宋某也称自己收款未征得陈先生同意,也未将所收价款转交给陈先生。

    该案诉讼到公安县法院,经审理,付先生与陈先生争议的焦点是:付先生将购房合同的价款支付给宋某是否经陈先生同意。

    承办法官认为,陈先生将房屋产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证交给其妻弟宋某,并由宋先生转交给付先生,可以认定陈先生同意宋某以他的名义参与到房地产交易之中来。陈先生以未收到付先生付给妻弟宋某的房款为由,拒绝办理房产土地过户手续,而他在这九年里,也并未追讨价款。基于这些事实和他与宋先生之间的特殊关系,可以认定付先生将购房合同的价款全部支付给了宋某,经过了陈先生的同意也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和一般人之间的交易习惯,遂判决被告陈先生应协助原告付先生办理土地和房屋的过户手续。

11月24日上午,当事人付先生来到公安县法院杨厂法庭,将印有“洞察秋毫 秉公执法”字样的锦旗送到承办法官手中,表达自己的感谢之意。

法官提醒:房屋买卖仅有房屋买卖合同并不能一劳永逸,只有正式过户了才算交易结束!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在合同上约定什么时间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就应该按时前往办理。如果在约定时间内有一方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或者有意推诿的,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文章出处: 公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