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捕野鸡9只、兔子2只、猪獾1只 江陵一男子非法狩猎获刑一年六个月

作者: 张倩    发布时间:2022-07-27  访问次数:2125

2021年9月至10月,被告人胡某通过夜间照明行猎、用狗追捕、锹挖等方式在江陵县猎捕野鸡9只、兔子2只、猪獾1只,并将上述猎捕的野生动物放在其住所内。经江陵县野生动物植物保护站认定,从胡某家中搜出来的野生动物分别为9只环颈雉、2只华南兔、1只猪獾,均属湖北省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胡某供认自己家里有一把火药枪,是妻子的祖辈留下来的,其使用过8次。民警在胡某的住所内搜查出铅弹1688发,经鉴定,其中至少有1477发为气枪弹。

2018年12月18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对所有野生鸟类进行禁猎,禁猎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气枪铅弹1000发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对被告人应予处罚。被告人胡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是自首,对其应当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胡某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对涉案枪支、弹药、环颈雉、华南兔、猪獾,依法予以没收。

法官提醒: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请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到关爱、保护、救助野生动物的行列中,如果发现有人捕猎野生动物,应及时向林业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用实际行动共同维护生态安全,共建和谐生态家园。


文章出处: 江陵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