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中院公开审理宜昌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谭春玉受贿案

作者: 新闻处    发布时间:2015-08-14  访问次数:3746

荆州中院公开审理宜昌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谭春玉受贿案(张薇 摄)_副本.jpg

812日上午,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宜昌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谭春玉受贿案,检方指控其受贿273万余元。

      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春玉,系宜昌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副主任。2004年上半年至20147月,谭春玉利用担任宜昌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宜昌市政协副主席和宜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房地产开发公司、个体商人或个人在土地挂牌出让、土地出让金返还、承接工程、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为此,2005年至2013年,谭春玉先后14次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8家单位或个人所送财物,共计273.0881万元。

其中,2004年至2005年,谭春玉利用担任宜昌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宜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某小区,在选择投资项目、控制土地价格、加快搬迁进度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为此,20066月,谭春玉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黄某所送130万元。

被告人谭春玉将赃款用于购房、住房装修及家庭日常开支等。谭春玉归案后如实交代了未被侦查机关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并已退清全部赃款。

检方认为,谭春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谭春玉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谭春玉对自己的受贿行为当庭表示认罪和悔罪。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此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