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心青语】如我在诉,那束指引的光

发布时间:2026-02-09  访问次数: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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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千,1995年12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湖北洪湖人,现为洪湖市人民法院新滩人民法庭负责人,被中共洪湖市委组织部记三等功。

 

刑事审判,关乎财产、自由乃至生命。每一次法槌落下,都是对正义的一次庄严宣告,都是对良知的一次深刻叩问。作为一名刑事法官,我深知肩上的千钧重担,更明白“如我在诉”不仅是一种司法理念,更是一种情感共鸣和责任担当。

阅卷之时,常怀悲悯之心

刑事卷宗常常冰冷而沉重,一页页笔录、一份份鉴定、一张张现场照片……背后是一个个破碎的家庭、一段段跌宕的人生。每当我翻开卷宗,总会提醒自己:如果我是被害人,我是否渴望正义得以伸张?如果我是被告人,我是否期待一个公正的判决?如果我是家属,我是否希望法律给予最后的慰藉?

这种“换位思考”让我在阅卷时不只关注犯罪构成和证据链条,同时注重案件背后的情感脉络与社会关系。如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李某因误割邻居被告人王某的黄豆,王某则一气之下拿起割草的砍刀,用刀背对李某进行殴打致李某轻伤二级。由于双方矛盾激烈,在公安和检察阶段均未就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卷宗中冰冷的伤情鉴定背后,是两个家庭的悲剧,为了既让被害人拿到损害赔偿金,又能让双方的矛盾得以化解,使破裂的邻里关系得以修复,我多次与当地村委会书记、派出所民警以及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沟通,进一步了解案件之外的情况,探寻矛盾的根源。最终功夫不负有心人,在双方剑拔弩张的情况下,我多次通过电话联系、背对背分析利弊、面对面摆事实讲法律等方式,让被告人王某心服口服地拿出了赔偿金并取得了被害人李某的谅解,亦表示服从判决、不予上诉。我深知,正是这份“如我在诉”的为民之心,找到了该起案件的最佳处理方案。

庭审之中,坚守程序正义

开庭是彰显正义最直接的舞台。在这里,控辩双方立场对立,情感与法理交织,情绪往往如潮水般汹涌。作为法官,我既要如磐石般保持中立,又要确保双方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每当被告人陈述时声音颤抖,被害人出庭时夺眶而出的泪水,我都会想如果我是他们,我是否希望自己的声音被法庭真正倾听?我是否渴望自己的处境被法官真切理解?

在一起多人的诈骗案庭审中,一名文化程度不高的被告人,因表达能力弱,其辩护意见屡屡被同案其他被告人和辩护人的雄辩所淹没。我特意放缓了庭审节奏,耐心引导他:“别急,慢慢说,把你心里想的都说出来”,并对他提出的每一个合理疑点,都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和回应。虽然最终他依然被依法定罪量刑,但在看守所宣判后管教还押时,他朝我深深鞠了一躬,说道:“法官,你辛苦了,这个结果我认”。这句话,远胜过千言万语的褒奖。它让我坚信,程序正义不仅是法律条文的形式要求,更是对每一个诉讼参与人尊严的实质尊重,是“如我在诉”在司法程序中的细微体现。

判决之时,权衡法理人情

刑事判决,是法官交给国家和人民的最终答卷,笔下有财产万千,更有人命关天。在裁判文书这“最后一公里”的撰写中,我常怀敬畏,反复诘问自己:如果我是当事人,能否从这白纸黑字的判决中,清晰地看到事实的依据、法律的逻辑,并最终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温暖?如果我是关注此案的社会公众,能否从这份判决中,读懂法治的理性与人文的关怀?

在一起未成年人寻衅滋事案件中,一名17岁的在校高中生罗某因哥们义气,一时冲动参与了打架斗殴,致三人轻微伤,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为实刑,若机械适用法条,并非不能判处实刑。但通过庭审我发现这名未成年被告人并非品行恶劣,在法庭上能够始终如实供述,并真诚认罪悔罪。再通过深入调查他的成长背景、在校表现和家庭监护条件后,我认为只要通过正确的引导和教育,其行为模式和思想观念有极大可能被扭转。在综合考量后,依法对其适用了缓刑,宣判时他支支吾吾地说道:“谢谢…真的谢谢您,没有放弃我”。“如我在诉”的理念,在此刻结出了善果。它告诉我,司法不是冰冷的机器,在法律的框架内,我们应倾注心血,去帮助被告人回归正途,用更有利于其未来和社会的方式执行刑罚和教育。

裁判之后,延伸司法温度

刑事法官的职责,远不止于坐堂问案、审结案件。“如我在诉”要求我们必须将司法的温度,从法庭之内延伸至社会之中。我积极参与判后回访、法治宣讲、司法建议等工作,努力让每一份判决、每一个案例都能成为一粒粒法治的种子,在社会的土壤中生根发芽。

近年来,各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层出不穷,为切实提升人民群众识骗防骗意识和能力,我在本市老湾回族乡丰垸村以《警惕诈骗新手法,不做电诈工具人》为主题,结合我庭审结的真实案例,向村民们讲解了兼职刷单杀猪盘网恋、冒充客服、冒充领导、熟人、冒充公检法等常见诈骗套路,提醒村民们在日常生活中增强反诈意识。同时,重点向群众介绍出售、出租、出借“两卡”,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服务”等行为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警醒群众不要成为电诈、洗钱违法犯罪的“帮凶”。讲解完毕后群众们热烈响亮的掌声让我更加笃信,“如我在诉”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是一种贯穿于司法活动始终的、与人民共情共感的责任与态度。

“刑法人,苦众生之苦,哀众生之哀”,这份职业注定与社会的阵痛和个体的悲剧紧密相连。前路漫漫,愿我们永远保持共情,以“如我之诉”为镜,常照己心、常励己行。

 


文章出处: 荆州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