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11月17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在洪湖市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盛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并当庭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盛某与被害人黄某系夫妻关系。2022年4月下旬,盛某因怀疑黄某有外遇,遂在网上购买了带录音功能的GPS定位器安装在黄某驾驶的车上。同年5月1日20时许,盛某通过GPS定位器发现黄某正在车内与他人发生性关系,遂驾车抵达定位器位置,发现黄某与被害人刘某坐在车内。盛某持摄像机支架击打刘某的头部,刘某、黄某下车后与盛某进一步发生肢体冲突。随后,盛某不顾站在主驾驶室外的黄某,驾车加速撞向刘某,导致黄某被撞倒并遭受碾压,刘某被撞倒的树木压到而受伤。事发后,盛某主动拨打“120”“110”,刘某、黄某被送往医院救治,黄某经救治无效死亡。经鉴定,黄某系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认为,本案系因婚外情引发的刑事案件,二被害人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法律规定,破坏了夫妻互相尊重的基石,彻底伤害了夫妻之间的感情,严重损害了一夫一妻制的法律尊严。被害人刘某破坏被告人盛某的家庭关系,对案件引发负有一定责任。
被告人盛某因一时激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此案系因夫妻矛盾而引发,被告人盛某主动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在审理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盛某与被害人黄某的近亲属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黄某近亲属、被害人刘某的谅解,且被害人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盛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