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婚又闪离,50万礼金退不退?怎么退?

发布时间:2024-03-26  访问次数:13161

 

近日,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新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

闪婚·闪离

2023年1月,男孩小帅和女孩小美经亲戚介绍相识,因是同乡且年龄相仿,又加之双边父母的催促,两人在认识仅17天后就举行了婚礼。

然而,没有感情基础的二人在婚后却因家庭琐事多次产生矛盾,当年9月份,小美就只身一人搬回了娘家,并于12月向法院提起离婚。

闪婚之后又闪离,小帅的父母自然是不能接受,于是要求小美家返还包括彩礼、三金钱、见面礼、改口费、认亲费等等在内合计约50万元礼金。

期间,双边家庭就此事多次沟通,但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这笔“巨额”礼金也成了这桩离婚案中最大的矛盾焦点。

法官·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小帅和小美婚前感情基础薄弱,而且两人的婚前工资收入均只有每月3000元左右,并没有个人积蓄。而为了给两人的小家提供一定的物质基础,小帅的父母在金钱上有数笔大额支出,合计约有50万元。

法官认为,小帅和小美虽然婚前感情基础薄弱,但已经进行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双方缔结婚姻的目的已经达成。可毕竟两人共同生活时间很短,且礼金总额过高,若不予返还,对小帅及其家庭的未来生活将有较大影响。

于是,依据“彩礼新规”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情况、双方过错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以及双方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法官做起了调解工作。

一方面,向小美说明,依据法律规定和当地风俗习惯,婚前数额较大的给付应认定为彩礼范畴,是应当予以返还的。另一方面又劝导小帅,“一日夫妻百日恩”,小美并非以获取金钱为目的与小帅相识相恋,在短暂的共同生活期间也尽到了做妻子的义务,现在虽然无法“与子偕老”,也要做到“各自祝福”。

在法官耐心的反复劝说与调解下,双方逐渐放下隔阂、敞开心扉,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小美与小帅解除婚姻关系;婚前购买的价值约6万元金银首饰归还小帅;小美向小帅返还彩礼、礼金等费用28万元。

法官·箴言

结婚是人生大事,然而受传统习俗的影响,不少家庭却非常草率。一方面父母过度参与、强势主导,催婚、劝婚、逼婚,“越俎代庖”的行为让子女在选择对象时缺乏自主性,从而导致婚姻的失败。另一方面,男女双方也缺乏深思熟虑,只要看对了眼就迅速谈婚论嫁,双方可能没有详细了解对方及其家庭情况,感情基础也谈不上。加之将婚姻与金钱挂钩,罔顾家庭经济情况盲目将彩礼多少视为衡量爱情的标准,增加了日后家庭生活中引发各种矛盾、纷争的可能性。

婚姻的感觉没了,味道也变了,关系也紧张了,一旦性格不合,很难互相包容,年轻人性格冲动,闪离也就不足为奇了。

因此,法官建议,适婚青年应树立正确婚恋观、生活观,让婚姻始于爱,彩礼归于“礼”。坚决反对高价彩礼,认识到高额的彩礼并不是保证家庭幸福的法宝,幸福的生活一定是靠自己努力奋斗出来的。同时在作出结婚决定前一定要加强了解,建立互信,在共同生活过程中互相尊重、多多沟通、理解包容,才是快乐生活的秘诀。

关于彩礼,这些法条你要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2条 第一款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明确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包括:(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文章出处: 沙市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