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知识12问

发布时间:2011-12-16  访问次数:3876
妇女权益知识12问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余泽敏
 
一、妇女在婚姻家庭中享有哪些权利?
在婚姻关系方面:妇女享有依法结婚、离婚自由;结婚时男女双方都要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履行法定结婚程序;离婚时男女双方都有抚养子女、分割共同财产、清偿债务、要求损害赔偿等权利。
在家庭关系方面:在夫妻关系上,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都有参加生产、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都有对共同财产平等的处理权;都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和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在父母子女关系上,父母有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在兄弟姐妹、祖孙关系上,男性和女性亲属的权利义务都是平等的。
二、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哪些财产?
法定财产: (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利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以上收入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双方都有处置权。
约定财产:《婚姻法》第19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约定财产的对象只限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婚前所有的财产,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三、婚约解除后,妇女是否要返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可按赠与处理。
四、丈夫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妻子怎么办?
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都是违反一夫一妻的行为,违背了夫妻的忠实义务。丈夫有“外遇”,妇女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1)注意收集相关的证据。对于重婚的包括①举行了婚礼;②对外以夫妻相称;③以夫妻名义购买房屋或租赁房屋。对于同居的①长期共同居住的地点;②第三者是谁;③有关照片、录音及现场捉住(需有外人证明);④男方的保证书、悔过书。
(2)可以提起离婚并要求损害赔偿。只要有证据,不管丈夫是否同意离婚,法院都应当判决离婚。给妻子造成物质、精神损害的,妻子有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3)可以追究非法同居者的责任。①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58条规定,对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构成重婚罪;《刑法》第259条规定,对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构成破坏军婚罪;《刑法》第246条规定,对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无过错方的人格和名誉,构成侮辱罪、诽谤罪。②民事责任,故意破坏他人的婚姻家庭,负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③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分。
(4)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丈夫重婚、与他人同居,往往都为对方购置物品,甚至是高档衣物、首饰、房屋、汽车和日常生活费用。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妻子有权要求丈夫补偿对夫妻共同财产造成的损失。
五、非法同居的妇女能获得男方的遗产吗?
非法同居的男女,不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他们相互之间不享有继承权。但如果具有法律规定的特定情节,能够分得对方的遗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12日法(民)发[1989]38号《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3条的规定,非法同居者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取得对方的遗产:(1)非法同居的男女两性结合被认定为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①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②1994年2月1日《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效力从结婚登记生效日算起。(2)非法同居者一方死亡,另一方在两种情况下可要求分得对方的财产:(1)生存一方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同时在被继承人死亡时依靠被继承人扶养。(2)生存一方对被继承人在生前尽了较多扶助义务,包括经济上的给予,生活上的照料等。
六、妻子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继承丈夫的遗产?
《婚姻法》第24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遗产继承是将死者生前财产转移给他人的法律制度。(1)夫妻继承权的享有是以合法的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的。只要男女双方领取了结婚证,不管时间长短,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均享有继承权。(2)对结婚登记后尚未同居或同居时间较短的,要考虑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义务的多少,与其他继承人的情况相比较,酌情处理。(3)夫妻间的遗产继承权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能相混淆,也就是丈夫死亡后,首先是妻子先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另一半再由妻子、子女、父母平分。(4)重婚、姘居、没有履行结婚登记程序等非法同居的男女之间不享有继承权(法律规定的特定情节除外)。(5)原与被继承人有过婚姻关系,但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已解除了婚姻关系(以收回结婚证,发给《离婚证》为准),不再享有继承权。
七、丈夫有过错,妻子不同意离婚,法院能判决离婚吗?
《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我国判决离婚的原则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与夫妻双方或一方对夫妻感情破裂是否有过错没有关系。因此丈夫对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甚至有法律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丈夫提出离婚,妻子不同意,法院也可判决离婚。
八、妇女在离婚问题上容易产生哪些错误的认识?
(1)只要坚持不离婚,法院就不能判决离婚。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法院判决离婚是以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2)谁先提出离婚,谁吃亏。这种认识也是不对的。法院对离婚及其离婚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是以法律规定为依据的,与谁先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无关。(3)离婚时,谁先占有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就归谁。这种认识也是不对的。《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男方提出离婚,就要给女方补偿。这种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特别是要求男方补偿青春损失费)。但我国也建立了补偿、经济帮助制度,条件是:《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九、出嫁女、离婚、丧偶妇女的土地权益如何保护?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把此条具体化就是:妇女结婚后,婚入地没有调整承包田之前,婚出地应保留其口粮田和责任田;婚入地在调整承包田时,应按照当地标准划给婚入地妇女口粮田和责任田,婚出地相应将责任田和口粮田收回;农村妇女离婚后未再嫁的,其口粮田和责任田不得被剥夺;农村妇女与城镇男子结婚未到男方落户的,其户口所在地不得因其结婚注销户口,不得收回其口粮田、责任田。
十、妇女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应怎么办?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8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十一、在我国,女职工禁忌劳动的范围有哪些?
根据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1)矿山井下作业。(2)森林伐木及流放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即八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2700大卡/人,劳动时间率为77%,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相当于“很重”劳动强度的作业。(4)建筑业手脚架的组建和拆除作业;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6)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四级的作业。
十二、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享受哪些特殊的劳动保护?
依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享受如下特殊的劳动保护:(1)经期保护。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冰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女职工每班100人以上的单位应当建立妇女卫生室;宣传普及经期卫生知识,建立女职工月经卡。(2)孕期保护。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的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3)产期保护。女职工的生产,既包括正常生产,也包括中止妊娠。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90天,包括产前假15天和产后假75天。难产的产妇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的产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应当照发,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4)哺乳期保护。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每班工作期间给予两次授乳时间,每次授乳时间单胎30分钟,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对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点。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2010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