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市法院依法审结全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作者: 魏玖斌    发布时间:2018-04-02  访问次数:753

近日,沙市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荆州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并依法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该案中,被告人陈某于20175193时许携带自制的电击捕鱼工具,驾驶一艘铁质渔船从荆州长江大桥南岸桥墩水域处往长江下游方向行至公安县埠河水厂水域,以电击方式非法捕鱼,并将渔获物存放在铁质船舱内。长航公安局荆州分局荆州派出所接群众举报后到达荆州长江大桥桥墩处守候,同日445分许,被告人陈某捕鱼结束上岸时被公安民警及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抓获,现场搜缴铁质渔船一艘、柴油机两台、发电机组及逆变器一台、电捕鱼工具一套及渔获物若干。经称重,被告人陈某以电击方式捕获渔获物共计22.05千克。同时,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评估,电击捕鱼对渔获物没有选择性,电击产生的扩散电流会导致所触及的各类水生动物死亡或受损,危害面广。陈某在禁渔期使用电击捕鱼,造成成鱼潜在总损失量大约为88.2千克,导致幼鱼损失量约为3.184万尾,导致浮游生物、无脊椎动物、软体动物等损失量难以估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电击设备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应予惩处;同时被告人陈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了长江渔业水生生态环境,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责令被告人陈某在电击捕鱼水域投放成鱼88.2千克、幼鱼3.184万尾,支付专家评估费1500元。

沙法君寄语:“劝君不吃三月鲫,万千鱼仔在腹中,劝君不打三春鸟,子在巢中望母归。”国家设立禁渔期和禁渔区是为了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或繁殖,保证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不仅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而且有利于促进渔业资源的持续性开发利用。


文章出处: 沙市区人民法院